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充分发挥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六)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八)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董事会或者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专项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研究讨论学校行政处室负责人的推荐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五)研究讨论学校行政机构设置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六)研究讨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七)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九)研究决定一般教职员工及董事会任命权限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辞退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推荐校级以上集体和个人表彰,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十二)按照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研究行政专项工作、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和重要活动的一项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及其他行政领导。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或召集人要求,确定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若有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言之有据、严肃认真,提高效率。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根据讨论结果正式做出会议决定。对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根据会议需要提前准备到位,校长办公室统一将会议材料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审阅,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确定的议题安排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应按确定的内容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会。会议期间不会客、不处理其它事务。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凡被通知参加某项专题讨论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校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会议,讨论结束后即可离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督办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议题,需要董事会审定的,提交董事会审定;不需要董事会审定的,按学校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督办,并定期将办理结果汇总后报校长审阅。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决定事项责成有关人员及时向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于重大议题和决议,撰写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