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09 15: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统计信息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教育部、河南省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进行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进而为学校发展提供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数据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数据统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配备兼职信息员1名,组成学校统计网络。

第五条 数据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面协调、统筹工作;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分管部门数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数据与相关的书面报告;

(三)领导小组成员是本部门数据采集与填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本部门各类数据的采集填报与相关书面报告;

(四)各部门信息员专岗专员,负责本部门基础数据的采集与汇总,并撰写本部门相关数据的书面报告和其他相关审核材料。各部门信息员须按照各类数据统计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与填报,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书面报告或电子材料提交至学校相关部门;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各类数据统计的相关工作,督查、审核各部门的汇总数据,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统计工作的相关情况;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解各类数据统计工作任务,解读数据统计文件的相关事项,协调建立校内服务器,培训各类数据填报操作方法,督查各部门数据采集与填报动态,收集、汇总各部门填报的数据,初步审核全校性数据的一致性、逻辑性和正确性,并负责各类汇总数据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科室填报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级各类专项统计报表,并配合数据统计领导小组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促进本部门、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部门、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部门、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  工作规范与奖惩

第七条 统计工作参与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统计数据,并保证其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学校数据统计领导小组有权对各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复核。

第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召开统计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学校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适时予以表彰。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统计上位法规定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错报、漏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凡有上述行为之一,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违法行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统计信息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数据统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终审:王利方
统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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