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和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稳定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较严重的损失和不良后果。
第三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理论教育教学、考试、实验(实训)和实践教育教学、管理及保障。
第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和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一)理论教育教学
1.擅自变更教育教学计划,致使教育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后续课程的教育教学。
2.对学生实施体罚。
3.无故缺课或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4.拒不接受教育教学任务安排,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5.未经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擅自变更一门课程的上课时间。
6.任课教师擅自减少一门课程的授课学时,提前结束课程3学时及以上。
7.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课两次及以上。
8.任课教师擅离课堂10分钟及以上,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9.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实验报告批改不足二分之一。
10.上课期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持续10分钟以上(翻看与课程内容无关材料、排练节目、出板报、坐姿授课等)由当事人和院(部)、系主任共同承担责任。
11.延迟教室开门3分钟(含理论课及考场),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或考务秩序。
12.任课教师已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致使空堂达10分钟以上。
13.教育教学计划或教育教学活动变更时,相关管理部门未及时逐级通知到相关责任人,造成教师缺课或迟到10分钟以上。
14.上课期间,教师接、打、看、玩手机持续10分钟以上(非线上教育教学等)。
15.上课期间,无故采取坐姿教育教学达10分钟以上。
(二)考试
1.试卷命题、印制和考试组织管理等过程中泄露考题。
2.试卷命题出现明显错误,致使重新评阅试卷或重新组织命题。
3.考试命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试命题相同部分≥50%。
4.监考教师伙同学生作弊。
5.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
6.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
7.监考教师已请假而受理者未按规定办理,导致监考空缺;
8.考试结束后丢失学生试卷。
9.试卷印制中出现明显错误(例如:缺页试卷、两页同一内容、两门课程出现在同一张试卷等),试卷未打印配套答题卡。
10.试卷与考试科目不符达20份以上,重新组织发卷,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11.组织考试中,相关管理部门未及时逐级通知到相关责任人,造成监考教师空缺或迟到10分钟以上。
12.监考期间,教师接、打、看、玩手机持续10分钟以上(且与监考等事宜无关)。
13.监考期间,无故采取坐姿持续10分钟以上。
(三)实践教育教学
1.实验(实训)教师不按要求组织指导实验(实训),故使学生实验(实训)达不到教育教学要求的。
2.教师对学生实验(实训)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验(实训)报告,随意给学生定实验(实训)成绩的。
3.实验(实训)教师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实验实训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的,损失达1000元以上。
4.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意外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损害学校的办学声誉。
5.不按开课计划供应实验(实训)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课程教育教学进度。
6.上课期间,教师接、打、看、玩手机持续10分钟以上(非线上教育教学等)。
7.上课期间,无故采取坐姿教育教学(实验实训)持续10分钟以上。
(四)管理与保障
1.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在登录、审核、报送学生成绩及评选先进推荐材料等环节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2.订购教材负责人漏订、错订、重订教材;违反学校规定擅自订购教材及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和辅导资料的。
3.违反管理程序,擅自处理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教育教学档案严重缺损,或自行提前销毁。
5.管理人员丢失在校学生成绩而无法弥补。
6.迟发、漏发或错发课程表(含考试日程安排表),致使教师误课或学生缺课。
7.任课教师或基层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有意虚报教育教学工作量,且情节严重的。
8.出据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9.玩忽职守或不及时处理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的突发矛盾与问题,致使事态失控,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后,对举报人员或检查人员态度恶劣,施行言语攻击或打击报复的。
11.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一)理论教育教学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教师擅自变更上课或考试的时间、地点。
3.任课教师擅自减少授课学时或提前结束课程2学时。
4.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找人代课。
5.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课。
6.不按教育教学大纲、教育教学课表组织教育教学,随意安排教育教学内容。
7.任课教师未携带任何教材、教案、讲稿进入课堂执教。
8.任课教师已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致使空堂达5分钟以上。
9.因教育教学准备不足造成上课迟延5分钟以上。
10.教育教学计划变更时,相关部门未及时通知到相关责任人,造成教师缺课或迟到10分钟以下。
11.上课期间,教师接、打、看、玩手机持续10分钟以下(非线上教育教学等)。
12.上课期间,无故采取坐姿持续10分钟以下。
(二)考试
1.考题与近两年该课程考题相同≥30%。
2.试卷命题出现错误。
3.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位或迟到10分钟以内。
5.监考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中聊天、看书报、吸烟等,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
6.监考教师对违纪或作弊学生隐瞒不报。
7.教师或教辅人员在评卷、合分、登分过程中出现差错率〉1%。
8.阅卷时私自提分或减分。
9.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或安排考试地点。
10.组织考试中,相关管理部门未及时逐级通知到相关责任人,造成教师缺监考或迟到10分钟以下。
12.监考期间,教师接、打、看、玩手机持续10分钟以下(且与监考等事宜无关)。
13.监考期间,无故采取坐姿持续10分钟以下。
(三)实践教育教学
1.实验(实训)教师无故未按计划准备好实验(实训)仪器,影响实验(实训)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2.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实训)教师未及时报修,影响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3.实验(实训)教师由于准备不充分、指导不负责任或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实验(实训)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损失在1000元及以下。
4.上课期间,教师接、打、看、玩手机持续10分钟以下(非线上教育教学等)。
5.教师上课期间,无故采取坐姿持续10分钟以下。
(四)管理与保障
1.订购教材负责人不按计划预定教材,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课程教育教学进度。
2.不按时提交开课计划或规定时间内需上报的相关材料,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教学组织管理。
3.在上课时间内铃声、广播乱响或未按规定时间响铃。
4.已到上课、考试和实验(实训)时间未打开教室和实验(实训)室。
5.电化教育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修理或未及时更换,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
6.教室安排不当,致使学生上课或考试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7.工作不负责任,错发、晚发、未发、乱发教材。
8.出现教育教学异常情况,检查人员指出后不认真接受,没有按时整改的。
三、 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现
1.由教育教学事故知情人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真实地反映情况。
2.由教务处或校教育教学督导室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3.由各院(部)、系二级教育教学督导组成员在工作检查中发现。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教务处或校教育教学督导室向相应部门下发教育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单。
2.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教务处或教育教学督导室。
3.教务处、教育教学督导室和部(系)二级督导组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汇报主管校长,共同确定是否属于教育教学事故及教育教学事故的评级。
4.教务处或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室形成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校长签字认可后,反馈到相应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处理部门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三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和校教育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八条 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部门,全校通报批评,在学年末目标责任制中落实部门问责扣分,影响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人员,本人写出深刻检查,全校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对造成学校或相关人员损失的,照价赔偿。并将结果在督导简报中进行通报,在学期末个人量化考核中落实个人问责扣分。
3.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或三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的,当年考核按照不称职处理,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
4.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教育教学事故;或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推卸责任的;或因教育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照价赔偿后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凡发生教育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育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