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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5 13: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教学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教务管理5

第一部分 教学管理部门职能与职责5

教务处职能5

教务处处长职责6

教务处办公室职能7

教务处秘书职责8

教务科职能8

教务科科长职责9

学籍考务科职能10

学籍考务科科长职责10

教学保障科职能11

教学保障科科长职责13

实习管理科职能14

实习管理科科长职责14

第二部分  教学改革与发展14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15

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方案18

课程考核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7

教学工作基本规范31

关于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39

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43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47

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50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规范52

第三部分  教学运行管理54

教学计划运行管理规定54

课堂教学管理规定55

选修课管理规定59

校历编制管理办法61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62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细则64

第四部分  学籍管理66

学籍管理规定66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76

学生学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77

学生毕业与结业管理规定79

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80

第五部分 考务管理82

考试工作实施细则82

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88

关于考试试题有关问题的意见90

评卷细则91

考场规则94

考生守则95

监考员守则96

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98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101

试卷保密管理办法102

学生办理课程缓考、补考暂行规定105

考试成绩复核管理规定105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办法106

关于考试质量分析的规定109

试卷评估暂行规定110

体育课考试及体质健康测试办法111

第六部分  教师教育教学发展113

新任教师上岗资格管理规定113

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120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办法122

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123

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126

第七部分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127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实施办法127

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32

教学检查实施细则133

专业评估实施办法137

网上评教评学工作实施细则139

对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141

第八部分  实验教学管理148

实验教学管理规定148

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150

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157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59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161

第九部分  教材与教学保障163

教材管理办法163

教材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171

教学保障管理的内容与标准175

教学保障巡查制度176

教学保障奖惩制度177

第十部分  实习管理178

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178

临床教学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82

临床操作指导教学规范185

临床带教教师规范186

临床实习小讲课规范187

临床教学查房规范188

临床实习质量监控与考评办法189

实习生守则191

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干部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192

 

 

 

 

 

 

 

 

 


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教务管理

第1部分  教学管理部门职能与职责

教务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教学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相关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经审议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专业、课程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组织专业论证、履行报批手续。拟定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人才培养计划管理。组织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各专业教学大纲,督导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

四、负责教学质量管理。研究教学现状,制(修)订教学质量管理监控考评体系。组织实施各类教学检查评估、教学竞赛、评优、试卷抽查、题库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教学运行管理,组织日常教学过程监控。依照人才培养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实施排课、教学调度、编排教学日历和教学检查等工作。

六、规划和指导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作。参与审核任课教师的聘任和教学情况,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指导。

七、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教学工作,讨论并解决教学工作有关问题。召开各类教学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管理的意见与建议,供学校领导决策。

八、组织开展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等工作。开展教改立项和结项验收,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九、负责教学业务经费的预算、审核与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学生的学籍注册及学籍管理和毕业生资格审查与证书发放工作。

十一、负责安排校内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收取)、印制、封装、保密、监考等考务工作,以及校外满足我校学生专业发展需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等级考试或证书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包含试卷接送、保密保管、监考等考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校各专业实验、实训和实习等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协调实践教学运行。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组织论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做好实验、实训和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教材建设与教材管理及研究工作,做好全校教材规划、编写、采购及发放结算工作。

十四、负责登记、统计和管理教学资产,做好有关教学资产评估材料准备及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学校信息化教学资源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处处长职责

一、负责全校全日制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与整体性管理。

二、负责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组织各系(部)制定、调整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检查、督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负责新设专业的申报工作。

四、组织各系(部)制定和实施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检查、督促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制定和执行教学规章制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工作规定等。

六、负责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审批和处理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变动工作,审核并颁发毕业证书。

七、负责组织、安排全日制学生的大型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工作等。

八、负责组织全日制教学的排课、调课、工作量统计和编排校历等。

九、组织制定实践(实验)教学计划,监控实践教学质量,建设实习基地,落实实习总体计划安排。

十、负责实习医院的建立、联系,实习大纲的制定,实习生的管理和实习质量的监控等工作。

十一、掌握全校教学动态,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检查和教学交流工作,研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十二、牵头组织全校有关部门做好新生报到工作。

十三、负责召开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处理教学行政工作。

十四、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教务处办公室职能

一、组织落实上级教育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教学文件的办理工作。

二、协助处长组织制定教务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负责教务处工作的宣传与报道、公文的起草及相关的文字工作等。

四、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工作,做好专业设置、申报、论证工作。

五、负责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落实竞赛及获奖表彰工作。

六、负责各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教改项目立项和教学成果奖评定工作。

七、负责组织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交流活动。

八、负责落实教务处各科室工作计划和专项考核工作。

九、做好来人来访、校内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教务处网站后台的管理及文件上传工作。

十一、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教务处印章使用与保管。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处秘书职责

一、根据上级工作指示和学校工作安排,撰写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评比、申报等方面的通知,并协调材料的撰写、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负责教务处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做好登记。

三、负责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我校专业设置的更新及上报工作。

四、及时关注上级教育教学主管等部门网站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承上启下,完成教务处整体行政工作的汇总与上报。

六、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对我校的检查、评议、评估等活动中,负责教务处材料的收集、撰写、汇总与上报。

七、记录、整理教务处会议资料。

八、负责收集、整理教务处的文档资料。

九、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十、完成校领导、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科职能

一、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课程表的制定及各种调课审批调度。

三、教学质量检查管理。负责教学质量的检查与分析工作,做好平时的常规教学检查及定期教学检查,做好期末质量总结工作。定期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掌握教学信息。

四、校历制定。负责年度校历的制定,报上级领导审批后印制并发放至全校职工。

五、选修课工作。发布全校选修课选课通知,组织系部开展选修课选课及开课工作、督导学习情况,汇总成绩报学籍考务科。

六、定期组织举行全校性教学经验交流与研讨会、教学观摩、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等,促进教学改革和经验交流,提高教师授课水平。

七、工作量统计工作。负责全校教师(含外聘教师)工作量的统计、核算、审查上报工作。

八、外聘教师服务工作。统计外聘教师名单,联系学校交通保障科安排外聘教师乘车,协助外聘教师教师节礼品发放工作。

九、负责各类教学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各种教学表格的供应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科科长职责

一、下达教学任务、编排课表、下达命题通知。

二、开展调停课控制、教学档案检查等日常教学管理。

三、管理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四、编排校历。

五、组织开展各种教学检查。

六、统计外聘教师就餐乘车及教学工作量和教研活动情况。

七、管理应用教务管理系统。

八、课程建设、课程标准建设。

九、组织各种教学比赛活动。

十、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协理科室其它成员和教务处其它科室工作。

 

 

学籍考务科职能

一、按照省级文件对于学籍管理的要求,负责办理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信息管理与维护、在校生学籍异动业务、毕业证管理与发放、毕业证明书办理等学籍工作业务。

二、负责校内考试课程(包含补考、重修课程)的试卷命题(收取)、试卷组织印制和发放、考场编排、学生成绩收录工作。

三、负责学生成绩包含项的统计上报工作。统计校内各科考试不及格率,考试违纪人数、缺考人数的汇总工作。

四、负责校内考试课程及补考科目的试卷印制、以及校外满足我校学生专业发展需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等级考试或证书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包含试卷接送、保密保管、监考等考务工作。

五、负责制定各级各类考试质量规范标准,做好管理评估工作。

六、负责修订完善学籍、考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

七、负责有关学籍和考务的数据填报工作。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籍考务科科长职责

一、负责学籍考务科全面工作,起草有关文件。

二、起草学籍考务科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负责在校生学籍学历注册、异动、核查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包含新生编班、编学号、新生入学后复查、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和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等。

四、负责核实和编制各专业各年级的学生名单。

五、负责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及校对工作、学籍处理。  

七、负责毕业证书的管理、发放、毕业生学历信息的注册。

八、负责毕业证明书的办理、发放和管理。

九、负责学信网平台秘钥管理和平台操作工作。

十、定期向教育厅上报学籍管理工作方面的数据、文件和表格。

十一、负责考试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安排。

十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教学保障科职能

在教务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材和教师生工作衣的选订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的订购供应以及协助各行政部门、各系部进行项目建设、为学校教学、行政办公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备以及项目建设相关职能

1.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实验实训耗材的采购和宏观管理工作。

2.负责登记、统计和管理教学设备资产、行政办公设备资产等工作;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低值易耗品、材料及办公设备用品的帐务和管理工作;做好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

3.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低值品的维修维护、调剂、报废报损审批等工作。

4.负责统计、填报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有关报表、有关教学资产评估材料准备及实验室信息统计等数据上报工作。

5.协助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双高办、教务处等行政部门进行信息化项目、双高项目、教学项目的建设;协助各系部进行实验实训项目的建设。

6.负责年度教学保障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验实训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经费的预算、核算,并组织开展全校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计划的论证和实施工作。

7.建立健全全校教学仪器设备大额投入的论证机构和机制,会同财务处做好基础工作;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前调研,组织专家论证。

8.协助各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工作。

9.制定设备、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管理制度。

二、教材以及师生实训相关职能

1.落实本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教材工作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任务和本校教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教材使用、编写、评议以及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2.负责全校教材使用计划的统计汇总、采购、供应、造册上报以及建设管理等工作。

3.负责管理教材仓库,有计划地掌握教材的进出情况,健全账卡,按时结报账目,编制结算报表。

4.负责每学年学生用书费用统计及毕业生书费退费核对工作。

5.负责教师实训工作服和学生实验实训服的统计、选款、定制及发放工作以及学校各行政部门文件的印刷印制工作。

三、实验室管理(安全)相关职能

1.落实本校实验室管理(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以及本校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安全)的具体工作。

2.统筹指导、协助各系部进行实验室的使用规划、制定并管理本校实验室目录。

3.定期组织开展校级以及系部实验室管理(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制定并落实实施实验室管理(安全)整改方案、为实验室管理(安全)做好保障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室管理(安全)培训工作、增强教师生实验实训安全教育。

5.协助各系部进行实验室硬件建设、环境建设以及内涵建设,提升实验实训环境。

四、负责传达与教学保障相关的各项任务及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制定教学保障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教学保障科科长职责

一、落实本部门处级领导的工作指示,统筹规划本科室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并落实工作任务。

二、做到上传下达,积极协调同处室各科室部门间工作关系、科室内人员关系,做好有效沟通。

三、负责督办并落实每学年每学期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实验实训耗材的出入库管理、账目管理、流动管理和监督核查工作。

四、负责督办并落实每学年教学仪器设备以及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五、负责督办并落实在特定的教师生群体内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相关使用和维护方式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负责督办并落实本科室处级领导交付的实验室管理(安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督办并落实本科室教材、实验实训工作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督办并落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有关报表、有关教学资产评估材料准备及实验室信息统计等相关数据上报工作。

九、负责本科室内人员的考勤、调休以及办公物品的管理工作。

十、完成本科室处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实习管理科职能

一、负责制定学校各专业学生的实习计划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每年学生的临床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及实习分配工作。

三、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各个实习医院进行检查和落实学生完成实习计划的情况,研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习质量。

四、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经常与各实习医院开展后期教学工作经验交流,为后期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五、负责联络和建立实习单位,扩大学生实习基地数量,与实习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整理和保管实习方面的文书档案,组织制定和贯彻执行实习大纲和实习规章制度。

七、做好优秀实习干部和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

八、实习结束后,组织学生返校参加毕业考试。

 

实习管理科科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实习工作的安排及部署。

二、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动态管理。

三、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实习费,交通费,房租及其它支出和补助)。

四、协助开展与各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经验交流。

五、负责联络和建立实习医院,扩大学生实习基地。

六、整理和保管实习的过程性资料。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  教学改革与发展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医学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推进健康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规定,成立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并与上级相应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相衔接,紧密结合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积极探索我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路子,发挥民主决策和参谋助手的作用,为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重要作用。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0以上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育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45岁以下的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教学工作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或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为保密事项进行保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本着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研究学校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方向等问题;

(二)研究并论证学校教学机构及专业的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研究招生计划;

(三)研究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

(四)对教学部门的教学质量提供咨询并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五)研究并决定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

(六)审查并批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教材出版等事项;

(七)研究和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八)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参与评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应达到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表决,达到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议或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不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适时修订本章程,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结合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提升教学工作中心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教学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完善校长负责、教务处牵头、教学单位为基础、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教学管理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教学单位在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展示各教学单位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和特色项目建设情况,并将其纳入系(部)年度考核,逐步建立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指标的奖惩机制。

责任部门:教务处、教育研究与督导室、各系(部)

(二)深化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制度落实执行力度。结合“双高工程”“提质培优”计划和学校升本等建设,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划,进一步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师能力提升、教学改革研究、教学质量控制、教学评价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责任部门:教务处

(三)增强全员服务教学意识。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自觉、主动、创造性地为教学工作服务。要进一步树立全员育人思想和良好教风,规范教师与管理人员的教书育人活动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全体教职员工要立足岗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不懈努力。

责任部门:所有党政和服务职能部门

(四)加大教学工作经费投入。按照不低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经费支出结构,优先保证教学,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专款专用。重点加大对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力度,大力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加强经费管理及监控,确保教学经费的合理使用。

责任部门:财务处、教务处

二、加强专业和专业群建设

(五)调整优化现有专业结构。根据各专业报考率、报到率、执业资格证通过率、就业率,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工作。根据社会发展对实用型医疗卫生人才需求及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专业结构现状,适度增设新专业。对于生源严重不足、执业资格证考试通过率和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学校在适当时候对其进行调整。对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六)推动专业群建设。建立专业和专业群建设设置、运转、评估、考核验收、调整退出等制度机制。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在相近专业进行融合的基础上,组建3~5个校级专业群。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精心培育,进一步明确专业(群)定位和培养目标,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定期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拓宽校企(院)合作空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丰富专业(群)内涵,凸显专业(群)特色,提升专业(群)水平,产出一批国家级、省级标志性教学成果,增强学校整体办学活力。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七)开展校院(企)深度合作专业特色实验班建设。根据国家中西部和河南省对医疗卫生及大健康实用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利用学校办学优势,选取能够进行人才培养深度合作的医疗机构、社会健康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方向的企业等进行实质性合作,开展专业特色实验班建设。

责任部门:教务处、校企合作处、相关系(部)

三、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八)坚持立德树人,思想政治理论贯穿教学过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彻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贯彻学校“以德为首 医德为魂 德术双馨”育人理念,以培养医德高尚、素质过硬、勇于奉献的合格卫生健康人才为出发点,推进课程思政融入教学各环节,形成一课一策,特色明显。加大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力度,鼓励支持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手段创新,组织专题教学改革研讨,建立专题教学案例库,争取收获一批标志性成果。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九)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管理机制上进行全方位创新,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努力实现校院(企)深度融合,突出实用型卫生健康人才的特色培养,与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共同探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拓“校中院”“院中校”“订单培养”等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模式,达到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办学水平的目的。

责任部门:教务处、校企合作处、相关系(部)

(十)切实加强课程改革建设。研究制定“平台+模块+方向”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核心课程和平台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因材施教,为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成长服务,重点支持核心平台课程建设与改革,不断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推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评价的综合改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智慧校园,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发挥多媒体教学使用效果,推动MOOC课程,加强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等课程资源建设,结合课程教学开展学科发展趋势和职业提升方面的专题讲座,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学生社会和职业适应能力。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十一)推进教材建设。进一步完善教材管理办法,规范教材的编写、选择、使用及供应服务。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教师编写各级规划教材和各种创新教材,不断提高教师编写教材的层次和数量,力争形成更多有影响的优质教材,争取本校编写教材在各级教材评选中获得更多高层次成果。注重纸质教材、电子教材、活页教材和网络化教材的有机结合,实现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建立科学合理的教材选用办法和教材评价机制,加大对教材选用质量的监控力度。构建与教材供应服务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十二)进一步推进课程考试改革。完善教学课程评价体系,推进课程考试全方位改革,制定《课程考试改革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教学和评价手段,建设具备学生进行课程知识技能开放练习和考试测评功能的课程题库,实施教考分离,逐步推行数字化评卷和考试分析工作。健全课程考试管理机制,教务处对课程考试进行宏观管理,负责下达总体任务、各环节监督和成绩汇总;开课系(部)为课程考试管理实施的主体,全面负责课程考试各环节工作落实。注重过程性教学考核,进一步推进课堂与课余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平时与期末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实训与虚拟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学考核形式,促进学生学习,优化考核形式和结构,客观进行学习评价,巩固学习成果。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十三)加强教学改革研究。坚持以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以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实践的思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实际,围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重点研究。学校设立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定期评选校级教学成果奖,与教育部、河南省及相关研究学会和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奖一并构成多级教学改革研究体系。通过专项经费资助,加大教学成果的奖励力度。学校和系(部)为教学改革研究积极创造和提供更有利的条件,激励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确保教学改革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加强对优秀教学成果的推广,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四、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十四)完善实践育人体系建设。构建有利于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明确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强化实践教学,将实验实训教学模式改革、实验实训课程内容整合和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和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举措。研究制定实践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与理论教学相互贯通,相互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促进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协调与全面发展,锻炼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能力。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十五)强化实验实训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标准,通过分层次的教学实验实训环节,促进学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掌握基本实验实训技能。规范实验、实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与程序,强化学生实践教学纪律和实践指导教师职责。教学计划中对毕业实习给予足够学分,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着重规范毕业实习工作流程,定期修订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制定完善毕业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把好“出口关”。

责任部门:教务处、校企合作处、相关系(部)

(十六)加强实验实践教学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实验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建立“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实验实践教学平台建设体系,努力创造条件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尽快建成各专业共享的综合实验实训平台和综合虚拟实训平台。按照省级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的标准,先进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康复医学、护理学、中医学等校级实验实训中心建设,逐步申请省级示范中心。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实训室在学生科研和实践教学方面的优势和特色,使其带动和服务于教学。大力推进校外实习、实践实训教学基地建设,探索更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就业的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新途径、新模式,将“校中院(企)”“院(企)中校”“订单培养”等培养模式与校外实践实训教学基地建设有机融合,整合共享教育资源,拓宽学生就业通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机制健康良性发展。

责任部门:教务处、相关系(部)

五、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教师发展、成长和成才保障措施,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各系(部)要积极从行业、企业聘请一批教学科研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学有专长的知名专家承担教学任务,组建团队,开设讲座,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推进国家、省、校三级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建设。加大教师赴境外学习和研修支持力度,提升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全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责任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相关系(部)

(十八)重视师德建设。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制定师德行为规范,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教师的高尚师德、优良教风、敬业精神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上,不断探索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关心、热爱学生,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指标。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相关系(部)

(十九)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制定青年教师培养的制度及措施,多渠道加强青年教师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技能的专项培训和教师职业精神教育,发挥好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一批校内教学名师,选拔一批“中青年教学名师培育对象”,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形成长效培养机制。培育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打造一支教书育人成效显著的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名师队伍,力争在专业核心课程上形成一支具有独特优势的教学团队。

责任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相关系(部)

(二十)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校内教师采取定期临床顶岗、实习带教等途径,增加临床实践机会,紧贴临床学科进展,保持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与临床发展同步,避免与临床脱节现象。加强校院(企)教学合作,将实践教学基地带教老师和行业专家纳入学校教师管理,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方面针对性专业培训,提高带教老师和行业专家承担教学任务的能力和水平。除担任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外,适当安排带教老师和行业专家参与学校专业理论课授课、专业讲座、专题报告、教改科研等工作。教师发展中心将“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职务晋级、创先评优等考核体系。

责任部门:人事处、校企合作处、教务处、相关系(部)

(二十一)严格教师岗位教学考核。所有教学系列岗位教师必须承担教学任务。确定各级职称教师科学合理的学年基本课时数,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聘用和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把好教师入口关,新入职教师实行严格的培养、考核、试用制度。建立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聘的教学评价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学考核与评价。对拟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在是否符合教学工作量饱满度、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程度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责任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相关系(部)

六、促进学生自我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十二)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工作。教学、学生、就业等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业成长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组织编制《学生学业指导手册》,包含学校章程、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就业创业等管理制度,使学生充分了解在校学习期间应该完成的学业、遵守的规章制度、所学专业就业方向、社会对人才需求形势。通过对学生进行守法遵规、道德品行、健全人格、专业素质、身心健康、社会责任、就业观念等方面的指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实用型医疗健康合格人才。

责任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就业创业教育学院

(二十三)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利用学校信息化智慧校园和充足的实训设施等良好学习条件,为学生创设自主学习的空间。激发自主学习的兴趣,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拓宽自主学习的空间,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鼓励学生充分利用课上课余时间,及时进行知识能力训练,加强学生间学习合作交流,巩固学习成果,培养自主学习的持久能力。教师要指导帮助学生优化学习策略和学习方法,由原来的管理者和传授者转变为帮助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责任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相关系(部)

(二十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营造新时代校园文化。注重对学生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培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将“第二课堂”活动与“第一课堂”教育有机结合,激发学习兴趣,锻炼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树立先进学生典型,激励广大学生的成才意识,营造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的良好氛围。

责任部门:团委、学生处

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改革

(二十五)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设。完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形成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发展、科学完整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通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调查、反馈教学信息,提高教学质量;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员、学生全员评教、教学检查和督导评学、各级领导听课、观摩教学、教师评学、教学奖惩等制度和手段完善教学环节质量评估体系,使其形成闭环。重点开展对教和学全过程、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完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每年发布学校、系(部)两级教学质量报告,形成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

责任部门:教务处、就业创业教育学院、教育研究与督导室

(二十六)进一步推进以系(部)为重心的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校、系(部)两级督导在质量监控和评估作用的基础上,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系(部)为主体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从规划制定、制度设计、计划运行、改革推进、指导协调、资源配置、建设投入、过程督导和质量考核等方面加强教学管理,构建现代化教学管理平台,积极推动教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赋予系(部)更多教学管理自主权,支持系(部)根据自身特点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突出各自特色。系(部)从培养方案制定、教学组织实施、学生教育管理、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督保障、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培育、教学工作考核等方面加强教学管理工作。

责任部门:教务处、教育研究与督导室、相关系(部)

八、进一步推动国际合作交流

(二十七)加强与国际高校的交流。不断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教育机构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积极探索国内外共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效途径。增加与国(境)外知名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加强学历学位互认、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等工作开展。实现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责任部门: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系(部)

(二十八)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引进国外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发展。鼓励各系(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优秀教材,重视国际名校的网络公开课,不断探索适合我校教学的网络公开课利用模式,大力引进国外优秀专家来校授课或开展教学领域的交流活动。

责任部门: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相关系(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程考核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贯彻推进课堂教学和考核方法改革,加强学生学习过程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过程中的评定、引导和激励功能。根据我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内在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遵循高等医学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知识、素质和能力协调发展,落实课堂教学教师主体责任,以考促教、以考促学,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学习的能力;激发教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以考核方法的改革推动教学内容的创新、教学手段与方法的变革和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促进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目标和任务 

积极开展考核方法改革,丰富考核形式,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切实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和效果反馈,将课程考核贯穿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突出对学生掌握课程知识、动手能力的考察,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管理和考试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与实施 

(一)实施范围

全校各专业所有课程,包含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特色技能课、实践教学环节等。

(二)考核形式与内容

1.实行过程考核为主,结课考试为辅的考试制度。每门课程除了期中和(或)期末等结课考试,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全程增加过程性考核。

2.课程组和主讲教师可自主选择过程考核形式。

(1)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目的,利用课堂内外、线上线下、实验实训等学习空间,采取提问回答、讨论汇报、操作演示、模拟练习、题库开放练习等形式。

(2)成果性考核: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备案的设计项目训练、创新创业项目获奖、技能训练证书、知识技能竞赛、技能拓展、论文发表、科研结项获奖、获取专利等计入相关课程考核平时成绩。

(3)结课考试:一般采取纸质试卷,可实行闭卷或开卷考试,必修课程的结课考试原则上仍然采用闭卷笔试。学校教务处发布试卷模板,课程结束,考试课程由课程组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从课程题库进行组卷,按流程审批,教务处印制。系(部)负责结课考试的排考、监考、巡考等工作。

(三)成绩评定

1.最终成绩评定要求。学生成绩评定由过程性评定和终结性评定(期末考试)组成,以百分制计算。课程总成绩中,属于过程性考核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比例,要根据不同专业、课程要求分类区别对待。

2.成绩构成结构比例。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60%)和结课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40%),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所占比例按课程标准要求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教研室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平时成绩评定要求。平时成绩考核以过程考核成绩为主,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提出方案,但不得少于3种考核方式,课堂出勤成绩原则上应该不超过总成绩的10%。

4.成绩正态分布要求。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总评成绩都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任课教师应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制定改进措施

5.确认学生对成绩评定的知情权。课程考试方案需在上课前公布给全体学生,成绩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表、试卷分析需与期末试卷一起装订,反映成绩形成过程。试卷装订顺序为封面、试卷印制审批表、试卷分析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平时成绩记录表、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试卷、封底。   

(四)考核命题原则

1.课程标准为基础。平时考核和结课考试的题目内容,原则上均以课程标准为基础。课程组制定考试大纲,确定课程考核评价的内容和形式,按程序经教研室、系(部)审批备案。

2.过程性考核形式多样。每门课程平时考核要求内容和形式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学校和系(部)建立的课程题库可向学生开放,供学生进行平时练习,也可利用题库资源进行平时阶段性考核。

3.结课考试教考分离。学校和系(部)建立的课程题库,为课程考试提供试题资源。所有采取试卷考试的结课考试,课程组根据考试大纲确定考试题型和数量,由课程题库组卷,经课程组审定、教研室审批、系(部)备案。

(五)课程题库建设

1.学校建立校、系(部)两级课程题库,互为补充。

2.题库功能。覆盖所有本校(系部)开设课程试题和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根据教学内容变化可以进行试题修改;可以根据要求进行自动组卷;可以有选择地开放部分试题供学生平时练习和测验;可以通过手机、PC、教学管理系统等多个终端使用;具备云端服务功能;具有考试分析功能等。

3.题库定期修正。教务处和系(部)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对试题的覆盖面、难易度、区分度、信度和效度予以分析,不断淘汰或调整题库试题,优化题型、内容等试题资源。教师参与题库建设,审查和编写试题,给以相应的工作量补贴奖励。

四、考核与管理

(一)明确责任

学校对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实行校、系(部)、教研室、课程组(任课教师)四级管理。

1.课程组(任课教师)是命题、阅卷、成绩评定和课堂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2.教研室对课程考核各环节全程把关审查。

3.系(部)负责课程考核各环节指导安排,对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课程的考题内容、考核方式、考核各环节组织(排考、监考)、考试分析报告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课程考核方案的科学性、执行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形成学期课程考核情况评价分析报告。

4.教务处负责对课程考核各环节执行情况进行质量监控,每学期成立考核组,对系(部)的课程考核评价分析报告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检查,并对学生满意度进行评估。

(二)结果使用

1.课程考核改革实施情况纳入系(部)教学工作目标管理,参与系(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2.课程考核改革实施成效作为课程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师成长发展、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3.在课堂教学、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环节出现问题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1.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结合系(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规范的教学秩序和行为,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第二条 教学工作人员以育人为天职,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学工作人员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专业代码、培养目标、基本要求、毕业生应获得的素质知识能力、主干课程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达到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含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这是学校设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修订的指导性意见,系(部)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经教务处初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终审,报请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生效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系(部)组织制定,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教学方法要求、考核方式、学时学分要求、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必要的说明等。

第六条 教学日历内容包括: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答疑安排、上机、实验实训等具体安排以及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并于开课3周内以部门为单位提交至教务科。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是基本的教学文件,各系(部)均应存档。各种教学文件是否齐全、规范是考核系(部)、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八条 教材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教材管理规定,各系(部)要严把教材质量关,确保选用优秀、新版教材。课程负责人应组织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并确定教材版本,经系(部)审批后上报教务处。同层次、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只能确定一种教材。公共基础课、跨系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教材由开课系(部)上报。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要及时向系(部)通报各专业教材出版信息,并保证订购教材在新学期第一次上课前到位。学校教材征订的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严禁征订盗版教材。

第十条 教材一经选定,必须严格按选用计划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没有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材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内部讲义或实习、实验指导等材料。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缺课或请人代课,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调课时,要事先向系(部)提出申请,由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在课堂教学中严禁出现各种形式违反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言行,禁止出现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应仪表端庄,使用普通话。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清晰,概念表达准确,重点、难点突出,条理分明,逻辑性强;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课程思政的融入、学习方法的传授和创新素质的培养;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学科技术发展的前沿信息;课堂语言力求准确、简练、生动,板书工整、正确。鼓励教师科学合理地使用现代智慧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数字化教学资源等)。新开课教师需经过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锻炼,并通过学系(部)或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教案是反映教师备课情况和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教师上课时均应准备教案(含多媒体课件)。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均应于开课前备好所讲课程50%以上的教案。

第十六条 教学资源包括课件、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教学手段,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课堂教学内容的重要补充。教师要做好课堂设计,合理组织课前、课中、课后各教学环节。多媒体课件内容要求科学准确、逻辑严密,与课堂教学内容相辅相成。教师要精心设计好讲授内容与多媒体配合的教案。使用多媒体手段教学前,应熟悉多媒体教室设备和信息化环境、软件使用方法;在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时,应使用粉笔板书,照常上课。使用多媒体资源授课时,教师应尽量站立讲课。对某些逻辑推导复杂的课程,应通过板书和多媒体结合讲授。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认真做好课外辅导答疑工作。第一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可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线上线下结合,理论实践结合,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性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录。

第六章 布置和批阅学生作业、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给学生布置作业,原则上,作业和实验报告应全部批改。没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可部分批改,但每次批改量不能少于作业和实验报告总量的1/3。(标蓝处删除)

第二十条 教师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和实验报告中的优点、独立见解,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予以纠正。对作业和实验报告潦草、马虎者,应退回并责令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补做。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业和实验报告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必备依据之一。教师应做好平时每次作业和实验报告的成绩登记,并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系(部)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应注重学生学习过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结课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录入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归档备查。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有课程都应予以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分开卷、闭卷、口试、机试、技能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最后两周进行。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特殊情况下,由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应在教学日历上注明,并由系(部)申报,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所有考试应按照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系(部)要严把试题命题关,确保试题质量。命题难易度、题量要适中,所考查的知识点覆盖面要广。考试科目应有题量和难度相当的2套试卷(A、B卷),试卷格式采用教务处网站上的“试卷模板”,试卷打印后经课程负责人审查并填写命题审定表、封签试卷,由系(部)负责人随机抽用、登记备案;试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并附标准答案;若试卷中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等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明确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主副监考要相互配合交替巡视,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使用手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坚决查处违纪、舞弊行为,发现考试作弊者,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及考场记录单送交系(部)教学办公室并密封。

第二十七条 试卷由系(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评阅工作应集中进行并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及时登录成绩并交系(部)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需查疑,按《学校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检查试题和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要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查出问题应作好记录,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处理。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得任意改动平时成绩。课程综合成绩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所有评卷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和转达意见,不得私自更改成绩。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校医院的证明方能办理。考试期间,因病申请缓考的病情证明除应有诊断医生签名外,还须经医院院长签字并加盖骑缝章。持校外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校医院复诊确定后方可申请缓考。原则上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无效。各系(部)须按本规定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收到教师报送的学生课程综合成绩后,应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成绩,并通知学生及时查询。各系(部)教务人员要认真清查学生各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对不及格学生进行学习预警,在此基础上,将所有要重修和进行学籍变动处理的学生成绩和名单一并上报教务处,杜绝漏报或不报的现象。教务处收到各系(部)的“学籍异动审批单”后,要及时进行学籍变动处理。每学期开学后,需进行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由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办理审核、变动手续。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循私舞弊。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要认真制定实验教学大纲,严格按照大纲要求进行实践教学,不得擅自减少实验实训项目或更改实验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仔细检查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是否充足完备,对首开或难度较大的实验必须试做或预做。初次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须先试讲、试做,经系(部)认可后方能参加指导。学生上课前要做好课前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以保证实验实训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向学生阐明实验基本要求、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讲清与实验相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技巧,注重对学生观察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报告等进行审核签字,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清点。学生应依据原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要认真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前应与实习教学基地联系,安排有关事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实习实训各阶段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据实写好实习实训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并根据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表现、实习实训报告的质量评定成绩。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实训结束后1周内写出实习实训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实训成绩和实习实训报告交系(部)备存。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应对实习实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以便总结经验,提高实习实训质量。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教学研究包括对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探索。各系(部)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应结合专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积极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教学改革问题研究,精心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积极探索教学信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努力推进考核方式的科学化和多样化,大胆推进教学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

第四十条 各系(部)应制定教学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研究活动原则上每2周开展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系(部)每一学年应组织1次全系(部)的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成果,提出下一学年教学改革计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表彰优秀教师。

第十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学管理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监控,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学队伍、规章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方式。根据教学检查的内容、对象,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性检查、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根据教学检查的进行时间,可分为学期初、期中、期末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系(部)对开展的各类教学检查要认真对待,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系(部)应按评价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并做好评价工作,教师应主动配合,接受教学评价。

第四十四条 教学文件、教学档案、教师档案、学生档案等是重要的档案,是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历史记录,是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各系(部)要重视教学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分类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教务处在教学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管理工作,各系(部)教学管理工作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章 教学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或系(部)将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金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或系(部)将视情节和性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职业院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依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教职成〔2021〕2号)《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教育专业简介(2022)》《职业学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健全“以德为首、医德为魂、德术双馨”的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卫生健康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遵循规律,体现培养特色。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证书与各类职业培训证书之间的关系,整体设计教学活动。

  (四)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持续改进。应对健康中国、健康中原战略,紧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与激励,做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反馈。

  三、主要内容及要求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

(一)明确培养目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基础课程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科学合理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学生的素质、知识和能力要求,保证培养规格。要注重学用相长、知行合一,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专业技能培养、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穿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切实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二)规范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公共基础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劳动教育课、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列为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将党史国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信息技术应用、健康教育、美育课程、职业素养等列为文化素质选修课。

  2.科学设置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技能)课程设置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专业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确定6—8门专业核心课程和若干门专业课程。

  (三)合理安排学时。3年制专科层次每学年安排40周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不低于2500,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1/4。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均不少于10%。以16-18学时计为1个学分。根据专业特点,可将学生取得的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已掌握的有关技术技能,按一定规则折算为相应学分。

  (四)强化实践环节。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占总学时数50%以上。要积极推行课间见习、床边教学、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方式。学生毕业实习时间按照不同专业对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确定,可根据专业实际,集中或分阶段安排。推动职业院校建好用好各类实训基地,强化学生实习实训。

  (五)严格毕业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细化、明确学生毕业要求。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学生毕业时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和教学环节,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毕业考试(考核),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

(六)促进书证融通。各专业可将1+X证书、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关内容及要求有机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七)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要求,鼓励各专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体现专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

1.灵活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学校服务于基层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定位,在坚持专业标准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培养模式改革,努力实现校院(企)深度融合,与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共同探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拓“校中院”“院中校”“订单培养”“特色实验班”等更加灵活的教育教学模式,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办学水平。

2.优化专业群特色功能。逐步拆除专业壁垒,促进群内专业之间的交流融通,使教师、实训室、教学项目等统一调配,集团作战,形成合力。专业群内课程要尽可能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有机整合,融汇贯通。不断更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确保课程始终跟上学科专业发展。

3.提升学生专业文化修养。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注重多样化、个性化,使学生的兴趣爱好、专业特长得到充分发挥。扩大选修课种类和数量,积极为学生提供跨专业选修、课外学术活动等多种教育形式和机会。

  四、制(修)订程序

  (一)规划与设计。学校成立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进行规划、设计、审核。系(部)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指导和落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论证审核。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调研与分析。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要做好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明确本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素质、知识、能力,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三)起草与审定

1.制(修)订任务下达。学校定期进行所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发布修订通知,制定方案格式模版和指南,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

2.系(部)和专业组起草方案。系(部)专业结合实际落实专业教学标准,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安排教学进程,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条件保障等要求,起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由行业企业、教研机构、校内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论证会论证后,报学校教务处。

3.学校审定通过。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系(部)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发布与更新

1.发布实施。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2.调整更新。学校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价、反馈与改进机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可在两个全面修订周期之间,每学年对个别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微调,需系(部)提出申请,按本意见要求落实。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推动和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积极培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争取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动理论创新;

(二)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积极作用,并能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三)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重在改革与实践,并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与工作积累;

(四)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化的方案设计,在今后的教学改革中能起到示范作用;有合理的经费预算,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

(五)研究成果要有切实有效的实践载体,能形成可推广的案例,可在校内和同类兄弟学校较大范围内实践。

第三章 选题申报

第三条 根据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目标,学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根据学校公布的教学研究课题指南,各单位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

第五条 由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学校审批公布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

第五章 经费

第八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主项目三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有经费资助,自主项目是非资助项目。

第九条 经费使用参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管理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周期按不同类别一般为1年或2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延长研究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成果总结、实践应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建设期内,无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以撤销,追回资助经费,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结项和鉴定

第十四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项鉴定。未经结项鉴定的项目不得参与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前,须在CN刊号的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反映本项目研究内容的论文。

第十六条 结项鉴定会由教务处主持。申请结项鉴定的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6.在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

(四)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和其它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委员会,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需超过三分之二。鉴定委员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八章 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九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学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以及同类院校推荐,促其采纳应用,学校将给以政策支持。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九章 教学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励。奖励项目为:已经完成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通过校级鉴定,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证明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对象为:主持和参与项目研究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学校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教学成果奖评选。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对一等奖以上的教学成果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增强专业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及区域卫生健康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定位为指导,以各专业协调发展、相互支撑、共同提高为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提升教研水平为重点,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全面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发展工作。

二、专业建设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社会基层卫生健康对实用型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二)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建设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三)组群发展,持续优化原则。以品牌特色专业为带动,组建和打造若干专业群,实现师资(团队)、设备、教学基地等资源优化配置,协同发展,逐步做大做强。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善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以品牌特色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新专业建设为重点,坚持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相结合。

三、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内容

(一)专业发展规划

各院(系)应根据办学定位,做好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对不同的专业分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建设方案。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一方面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打造和培育特色专业;另一方面要申办新专业,不断满足社会卫生健康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二)专业建设内容

1.教学团队建设。学校专业建设的关键是师资。围绕专业核心课程群,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建设热爱教学、改革意识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团队要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明确的教学改革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健全的团队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特别要有健全的中青年教师培训机制。

2.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要瞄准专业发展前沿,面向社会发展需求,借鉴成熟先进的课程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群。要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形成与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优质教学资源。

3.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改进教学方式,依托信息技术,完善教学手段,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配齐、配强实验教学人员,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

5.教学管理改革。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形成有利教学质量提高,有利于教学团队静心教书、潜心育人、多出成果,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四、建设管理

(一)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以系(部)为主,实行系主任指导协调下的专业(群)负责人制。

(二)专业(群)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所在系(部)负责遴选和管理。

(三)专业(群)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专业评估等。

(四)学校对优势特色专业(群)给予重点扶持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学校鼓励和稳步推进具备条件的专业设立特色实验班,对学生进行分类培养。

五、检查评估

(一)学校根据专业专业(群)发展需要,定期进行专业评估。对新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评估。

(二)检查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专业发展的参考依据。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培养质量高、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生源严重不足、执业资格证考试通过率和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学校在适当时候对其进行调整。

(三)专业负责人应每学年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系(部)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四)专业(群)建设工作绩效作为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系(部)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对专业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加强新专业建设,依据《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专业设置原则

(一)新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社会卫生健康急需专业。新设专业应有利于专业(群)之间的相互支撑,有利于学校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学校专业结构的优化。

(二)新专业的增设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三)系(部)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控制在3—5个。

二、新专业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学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新专业申报程序

(一)申请新专业的系(部),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院(系)专业发展规划;

2.新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3.专业设置申请表;

4.可行性论证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及其它情况,拟设专业与省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分析比较;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等);

5.经过专家论证过的人才培养方案;

6.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二)学校每年4月份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对申报院(系)的专业建设方案、申报材料、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等方面进行审议论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的专业,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新专业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申报招生计划。

四、新专业建设管理

(一)新专业获批准后,专业所在系(部)应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选用和教学资源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上报教务处审核。

(二)院(系)应积极进行新专业建设,落实专业建设计划。在专业建设过程中,需要对专业建设计划进行修改的,经过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五、新专业的检查评估

(一)学校对开办2年后的新专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与评估,直至该专业毕业生满3届为止。

(二)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将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规范

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加强专业建设,组织优势专业带动相近专业达到互相融合促进,发挥专业间资源优势,形成协调发展的专业群,从而推动学校整体水平提升。

一、专业群的设立

(一)设立专业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至少有3个以上入群专业,且每个专业评估合格,具有一届以上毕业生。

2.专业课教师数量、结构等符合国家标准。

3.专业教学场地、设备、实践基地等符合国家标准。

4.群内专业之间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有机融合。

(二)设立专业群的程序:

1.优势带头专业提出建群方案和申请。

2.学校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方案。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论证。

4.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二、专业群责任机制

(一)专业群建设工作由群负责人负总责,群内各专业负责人配合工作。

(二)专业群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

(三)学校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各专业群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三、专业群工作职责

(一)制定专业群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制定(修订调整)群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进行专业群师资队伍、课程、实践教学、教学评价等建设。

(四)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会议制度

学校各专业、专业群、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专业发展中的问题,完善专业内涵建设,促进专业及专业群健康发展。

全校各专业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四次以上;

专业群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两次以上;

学校专业群建设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专题会议一次以上。

各级专题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将会议议题向参会人员提前通报,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要完整规范,会后对会议研究的问题整理成会议纪要。

五、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学校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群建设工作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专业群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确定专业和专业群的等次。

六、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教学运行管理

教学计划运行管理规定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贯彻实施,确保教学各环节的正常运行和课堂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计划的管理

(一)系(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下学期教学计划,于每学期第7周前将教学计划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由各系(部)主任负责下达教学任务并确定任课教师。

(三)教学计划如有变动,须由系部主任签字盖章,上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二、课程表的编制

(一)公修课及系(部)之间的互开课程,由学生所在系(部)于第8周将下学期开课教学任务通报开课系(部),开课系(部)根据各系(部)所报教学任务组织落实,为课程编排提供依据。

(二)每学期第10周开始编排下学期课程表,编排顺序为:公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三)课程表的编排应符合教学规律,注意各教学环节的相互配合。周学时较多的课程,上课时间应保持适当间隔,周学时为4及以上学时的课程不应连续上课。

(四)在学期末由系(部)教学办公室将编排好的下学期课程表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任课教师和学生在系(部)教学办领取课程表并签名备案。

(五)选修课程表的编制按照《选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三、调(停)课规定

(一)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校纪,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课程表经公布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二)任课教师执教期间,应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准时上下课,不准无故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调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如因事、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授课时,须出具相关证明,由本人填写 “任课教师调(停)课审批表”,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审批程序。调课教师应将调课情况及时通知到授课班级辅导员及学习委员。

(三)全校性的调课、停课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各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及教学运行规则进行教学,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过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端正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

教务处组织实施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系(部)落实教学计划,由各课程专任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一)加强教师任职资格管理

本校专职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方可上课;新任教师在正式授课前应按《新任教师上岗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助课工作,且考核合格;聘任校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任课的,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取得任课资格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二)合理配备师资

各系(部)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合理配备师资,要确保任课教师队伍的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倡导知名教授、行业专家为学生开设研讨课、专业导论课。

(三)落实好教学任务

认真落实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优先安排高职称教师、教学名师上课,根据教学需要和学校总体安排控制教学班额,确保教学质量。

(四)严把教材质量关

按照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完善教材选用、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健全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教材无政策性、科学性错误。坚持高标准建设和选用课堂教学教材,优先使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保证教材及时到位。

二、完善教学设施,保障课堂教学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自觉维护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保障课堂教学。

(一)教学保障部门负责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含软件系统)以及教室扩音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教室网络环境符合教学需要。

(二)教室管理部门负责每天按时开放教室,负责教室的日常维护。

(三)由学生处按岗位配备学生清扫教室,后勤处负责教学楼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后勤处负责教学楼照明、通风、水暖等设备正常运转。

三、规范教学秩序

(一)教师要严守课堂教学纪律。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缺课或请人代课。在课堂教学中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和方式出现违反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言行,如: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宣传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宣传邪教、非法进行宗教活动宣传;编造、传播虚假、错误和反动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它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言行。在课堂教学中禁止出现以下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宣传迷信、伪科学思想;对社会现象发表明显偏激、错误的言论;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观点,或者大量谈论个人恩怨、发牢骚、宣泄私愤;从事与教学无关或其它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二)端正教风。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写出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方法得当的教案,严格按教学日历和课程表的安排进行教学活动。教师要敬业爱岗,上课时应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对治学不严谨、教风不端正,教学效果不好或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风建设。任课教师要在授课过程中强化课程思政育人的意识,力求将课程思政“盐溶于水”贯穿于授课过程的始终,筑牢课程育人主阵地。把正确的思想教育寓于教学过程之中,要讲师德,重师德,为人师表。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观点正确,在业务上严谨笃学、精于教书、勤于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严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得进行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非教学所需教师和学生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关心学生到课和听课情况,对学生的到课情况作出明确要求;各班级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学生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教师。

(四)布置和批阅学生作业。学生作业是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巩固和熟练的学习过程。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教师应精选足够数量和适当难度的作业,留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认真、及时批阅,纠正个别学生抄袭作业的行为,并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五)辅导答疑。课外辅导答疑是任课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不断积累教学经验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认真研究学生所反映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并予以解答,要遵照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指导与帮助,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应提出较高要求。

(六)成绩考核。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程度和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加大过程性考核占比,深化课程考核改革。过程性考核综合考核因素包括:学习态度、到课情况、听课情况、作业、测验、实验实训(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考试资格,并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于考试前2周报学生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

四、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一)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教师要不断引进、吸收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技术,改革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根据教学要求和需要,灵活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并根据讲课效果及时进行调整;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对学生的课堂学习过程性考核,逐步提高过程性考核在总成绩中的比重。

(二)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监控。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每学期进行期初、期中、期末3次常规教学检查,注重过程考核。根据学校《领导听课制度》,实现听课制度化和规范化;系(部)也要建立听课制度,督促各级领导深入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教学问题。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建立教学督导团队,聘请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校内外教师,采用常规、随机和重点督导等方式深入课堂开展督导工作,检查和督促各类人员执行听课评教的情况;根据学校《教学信息员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学生信息员队伍,及时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反馈。

(三)科学评价课堂教学效果。系(部)必须采用学生评教、同行评教、领导评教等方式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水平、教学秩序、教学互动、课堂效果,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确保对课堂教学质量全过程有效监控。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选修课管理规定

选修课是学校学分制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选修课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打破专业壁垒,推动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融合,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学校选修课的管理,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选修课分为校级和系(部)级两个层级。

(一)校级选修课是指供全校所有专业学生选学的人文素质公共选修课,包括语言文学、人文历史、社会科学、体育艺术、美育、自然科学等学科课程。

二)系(部)级选修课是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供本系(部)学生选学的课程,可分为限选和任选,主要是专业拓展课程和特色技能课程。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线上课程由教务处根据需要从国家级和省级课程平台选定,线下课程从校内进行遴选。线下课程遴选每学期进行1次,经过教师申报、系(部)推荐、专家评审确定。校级选修课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每学期对选修课程进行增减。

系(部)级选修课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如有必要,可从省级以上课程平台选定线上课程。

第三条 线下选修课开设条件:

(一)开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完整地讲授过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考核优良,并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对新开课程,教师对该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2篇及以上的论文或出版过著作。

(二)申请开设课程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提供规范、详细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实施方案。

(三)有较详尽的教案或讲授提纲。

(四)有实验要求的课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条件。

(五)每门课程的授课学时通常为16或32学时。

(六)选课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四条 新课程开设程序: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查其相关申报材料,并组织试讲,确认其是否具备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选课要求:

(一)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修校级和院(系)级课程。在校期间必须完成规定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含限选课)相同或相近的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 选课程序:

(一)学生按教务处选课系统的校级选修课课源,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网上选课。

(二)选课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三)选修课学生名单及授课时间、地点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并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公布。

第七条 考勤及考核:

(一)任课教师应加强考勤管理,对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二)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对不及格的课程,不记入成绩,不进行补考和重修。

(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成绩,同时在纸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

(四)通过线上平台学习的选修课程,按学生在平台学习的情况进行成绩记录。

第八条 系(部)选修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历编制管理办法

校历是学校以学年为单位编制的日历,用来规划学校一学年的整体工作部署,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教学环节的依据。为了科学合理编制校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校历编排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的原则;

(二)坚持严格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服务社会的原则;

(四)做好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

二、校历基本内容

校历包括每学期的起讫日期、教学活动周数、假期安排等的具体时间,汇总成《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年校历》,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规定学期的起讫时间,必须保证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兼顾春节传统习俗等,体现以人为本。

(二)规定每学年教学周一般为40周,合理安排寒、暑假周数,并尽可能做到每学期时间均衡,具体到年、月、日。

(三)规定学生报到注册、新生入学教育及军训时间。

(四)规定每学期的最后2周为复习考试周。

(五)校运动会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4月中旬举行。

(六)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七)规定夏季和冬季的具体上课时间。

(八)规定迎新周、毕业周等活动时间。

三、校历编制程序

(一)每年4月,教务处根据校历编制基本原则,并参阅《万年历》拟订出下一学年(含上下两个学期)的校历,上报主管教学副校长审定。

(二)经审定后的校历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教务处负责印制、保管和发放。

四、校历管理

(一)学校校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按校历所规定的具体时间进行工作准备。

(二)有关部门因故需变动校历时,需书面提供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报教务处研究后,上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全面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管理和教学行为,加强高质量外聘教师师资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

2.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3.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

4.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且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

二、外聘教师的聘任

1.聘用部门要严格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业资格等级证等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2.外聘教师填写审批表后,对第一次来学校上课及新开课教师,由聘用部门组织试讲,参加试讲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专家要求:至少有3名专家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听课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试讲通过。

三、外聘教师的要求

1.上岗任教前,应参加系部组织的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培训,熟悉我校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情况、特点。

2.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携带教案等基本教学文件上课,普通话标准,吐字清晰,能够准确传达教学内容。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因事不能按时上课须提前向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系部履行调课手续。

3.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了解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把握职业教育的教学特点。

5.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所在系部报告,提出建议。

6.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等工作,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成绩,及时将成绩按照有关要求交至开课系部。

7.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校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外聘教师由聘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外聘教师课时费按照《外聘教师课时费计算标准》进行核算。

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4.旷教四学时以上者;

5.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馈强烈,经教务处组织听课确认者;

6.被解除任课资格者,不得担任我校任何课程的教学工作。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细则

教务处是教学活动的组织部门,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真实地反映了教学工作的内容、方法、途径和效果,具有重要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为了规范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服务,根据档案管理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一、文件分类

(一)文书类

教务处工作计划与总结;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定、规定、规章制度;上级下达的有关教学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以及发至各部门的文件通知;教务处研究重要问题会议记录;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形成的通知、报告、总结等材料及各种统计报表;本处拟稿的请示报告及批复等。

(二)教务类

各专业的课程表、教学任务通知书,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变动情况,教学程序情况。

(三)教学研究类

学校有关专业设置、调整、更改名称和学制的报告及上级批复;教学大纲、教学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教学质量评估等评估、检查材料;各个教学环节的调查表、总结评语;实验指导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的计划、大纲、总结、实习指导书、实习成果鉴定;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期中、期末考试工作总结;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意见;教学优秀教师奖评选、奖励材料。

(四)高教研究类

学校有关教育和教学方法的研究、讨论纪要;重要经验交流材料和简报;教育改革方案、总结;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的工作计划、总结、会议纪录、研究课题、调查报告、简报;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材料。

(五)考试学籍类

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有关学籍、考试方面的文件,学校关于考试的文件、通知和有关规定,考试日程表,考试通报,考试总结、分析和处理情况。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和四、六级英语考试及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的有关文件规定、考试成绩和成绩分析情况。有关学籍方面的文件、规定及有关材料,学生人数表,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结业情况,学籍卡,学习成绩卡等。

二、归档程序及具体要求

(一)归档程序

1.各科室针对收集范围的内容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2.按每事一卷对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组卷。

3.初步鉴定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检查归档材料是否齐全。

4.编写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

5.填写卷内备考表、案卷标题、案卷封面。

6.装订。

7.科室将一份“卷内文件目录”交本处档案员备查。

8.处档案员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案卷的保存价值、保管期限,编制目录号、案卷号。

9.根据利用需要确定在本处的保存期限。

10.需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办理移交手续。

11.需科室保存的将文件入柜编号存放。

12.处档案员将本年度各科室的卷内文件目录整理、立卷,便于存查。并根据科室提供的卷内文件目录、目录号、案卷号等输入微机进行检索,打印目录为查找者提供利用。

(二)总体要求

各类档案由教务处集中统一收存、立卷;各科室业务档案,由各科室集中整理立卷后交教务处及备份存挡。

在学期、学年结束,各科室对案卷进行整理、立卷、装订、入柜。教务处每学年对各科室的档案立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作为年度业务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四部分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弹性学制的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专业学制(3年)的基础上推迟2年毕业(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通过入学资格初审的,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满18周岁的学生提交申请时须监护人签字确认),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重大事故者。

2.新生在报到期间,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核,认定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

3.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流程:新生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学校研究审批。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年限,应征入伍者为退役后2年,其他情况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学籍考务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到财务处交齐学费等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事先向学校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学籍中断,按自动退学处理。若学籍中断两周内,学生要求注册,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参加考核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工部门和团委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评价。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课程成绩由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组成,两者分配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开课前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应在规定时间进行,除学校另有规定的以外,考查课程应利用最后一次课程安排完成考试,考试课程考核应在结课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调整考核时间的,经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和弹性学制专科学生的培养和学籍管理均实行学分制管理。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难易程度和学时数确定其学分值。

第十二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实训、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资格;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以及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者,均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考核不及格者,可于新学期初参加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完成重修课程学习任务,方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同一门课程重修累计不得超过3次。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其成绩可按重修所获成绩记载,但成绩单分别标记为“补考”或“重修”。学生评先评优等成绩核算只计算首次考核(含缓考)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不予退费,再次申请须另交重修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级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的,可分别免修英语、计算机等对应课程。

第十八条 在校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的,其成绩单由学校教学部门提供。毕业离校后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者,按《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依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其它违纪行为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其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和拍照发送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部门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升(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重修参加补考后仍未取得相应学年总学分的 70%者,按照留级或降级处理。

学生升、留级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一次,留级学生若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可留入相近专业学习,反之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成绩及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管、留存。

因休学、退学、服兵役、创业等情况终止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科目考试合格的,保留在校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出专业调整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1次:

(一)对其他专业具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校会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前不受理学生转专业手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申请从高招录取时的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四)已有转专业经历者(含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者),再次申请转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具体转专业要求参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校字〔2021〕9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申请转入我校但不符合转入条件的;

(八)应予退学的;

(十)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转出转入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完成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除另有规定外,学制为3年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在校学习时间不能保证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2年。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或者被撤消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至相近专业。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未能取得相应学年总学分的50%者;

(二)连续留级累计达到两次以上者;

(三)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按相应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结业证书。

无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应退学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并由学校保卫部门强制驱离。

第四十六条 符合结业条件的离校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应课程,重修考核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并上报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不再执行,均以此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在校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转专业学生数量根据教学资源和学位数平衡调整原则;

2.学生自愿原则;

3.参加考试,择优选拔原则;

4.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一年级第一学期或二年级第三学期自愿申请留级到新生年级的学生;

2.转出和转入专业原则上应为同类型、同批次;

3.转入专业计划缺额且列入学校接收转专业计划;

4.学生所在专业为学校当年允许转出的专业范围。

三、转专业集中办理时间

每年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和资格审查后集中办理一次,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四、接收转专业人数的确定流程

1.新生报到和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各专业根据新生注册后的计划缺额和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接收转专业新生人数计划,系部汇总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查汇总所有系部接收转专业人数,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全校公布。

五、转专业申请审批流程

1.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提出转专业申请(每名学生只允许申请一个拟转入专业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报班级辅导员,辅导员审查汇总报所在系部;

2.系部审查汇总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查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转专业选拔测试和确定

1.被批准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试内容、方式等由教务处确定并负责组织;

2.转专业考试成绩按不同专业进行排序;

3.教务处按照各专业申请转入学生考试成绩排序情况,对照各专业接收人数,以成绩从高到低列出入围人选;

4.教务处汇总全校转专业建议人选,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5.主管校领导审查确定转专业学生人选并签发校内正式红头文件;

6.教务处依据红头文件进行学籍异动,获批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

七、转专业工作的监督

纪委负责对转专业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对于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相关制度和纪律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有序。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学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生学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有效证件,是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并认真作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凡我校在校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均实行学期注册制。学生注册后,方能取得参加该学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四条 学期注册程序:

1.学生到校后,首先按规定向学校财务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收费单位在注册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标志;

2.以班级为单位,各班辅导员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签到手续;

3.办完注册手续的学生,凭学生证办理校内听课、考试、住宿等有关手续,参加学校、系、部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不交纳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对未注册的学生,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学生自开学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完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者,其听课、考试等活动视为无效,考试成绩学校不予承认,不纳入学籍管理。

第七条 注册登记手续,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办理。开学3周内,学籍考务科应按学校规定将没有按时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肃认真地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有关费用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缓交申请,经学校核实情况、签署意见集中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按学校缓交费用批文注册。

第九条 各系(部)及学生管理部门要关心经济困难的学生,了解发现学生交费上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使用特困生经费、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资助等办法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条 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也可提出停学申请,经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开学3周后仍不办理注册或停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毕业与结业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生毕业与结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资格审核

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内容:毕业生基本信息审核、毕业生成绩审核、毕业生人数审核、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报送。

(一)毕业生基本信息审核。各系(部)在每学年11月份前完成组织毕业班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核实学生个人信息。核实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对所发现的问题,由学生所在系(部)汇总,上报教务处统一审核修改。学生个人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任何人不得改动。

(二)毕业生成绩审核。每年1月份开始,由系(部)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所有成绩信息的规范性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学生成绩录入信息完整、规范;审核时应逐项检查学生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是否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对预期毕业时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提醒学生本人。

(三)毕业生人数审核。各系(部)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结合毕业班学生的成绩核查结果,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做出相应处理,保证毕业生人数准确无误。

(四)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报送。各系(部)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完成最终审核,确认毕业与延期毕业学生名单,生成相关报表,并打印准予毕业学生名单、延期毕业学生名单,经系(部)初审,上报教务处。

二、毕业证审定发放

(一)学校审定毕业生资格。教务处将各系(部)上报材料汇总后,报学校教学副校长审定毕业生毕业资料。

(二)毕业证印制发放。教务处根据学校审定结果,印制毕业证书,由系(部)领取并组织发放。

三、结业证审定发放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如需获得毕业证书,须在下一年六月一日之前办理申请手续,并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严格政策规范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一律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三)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无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证书。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校学生毕业证书规范、有序发放,使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能及时领到毕业证,根据学校有关精神,特制定毕业证书发放暂行规定。

一、毕业证书颁发的条件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学生当年经高考(或单招)被我校录取持录取通知书到我校报到后,招生就业办将该批学生的省招办下发的原始录取数据交教务处用于迎新、分班。报到后将实际报到入学的学生注册学籍,录取未报到的学生给予放弃入学资格的处理。

(二)在规定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实习成绩合格的学生

学生到校进行两年的理论学习和一年的实习,每学期考试工作结束后,考务办公室将学生成绩、补考后的成绩、重修成绩、毕业考试成绩、毕业补考后等阶段性考试的成绩(含电子稿)逐一进行汇总并形成最终的成绩,此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证发放中成绩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考务办公室将各班每学期成绩于下学期开学初下发至各班,并根据历年成绩出具毕业生成绩单送至档案室存档。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科收交实习鉴定册并审核鉴,实习不合格者实习科将名单报学籍管理人员,将实习鉴定册交学生档案科。

(三)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规定,学生处审核学生德育、智育、体育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学生处将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学籍管理人员。

(四)综合档案室于学生毕业前将应届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如发现此学生档案材料不合格或不齐全的,应及时与教务处进行沟通。

(五)交清学费并完结离校手续

财务处于下发毕业证前将欠费名单、欠助学贷款名单报送学籍管理人员。实习生返校后,持学生处下发的《离校通知单》以班级为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二、毕业证书办理审批程序

按照《学生毕业与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一)学籍管理人员将欠费、欠助学贷款、成绩、综合测评、档案等不合格的学生的毕业证书扣下,待办清后分发。

(二)学校成立以教务处牵头的的发证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处、财务处、图书馆、招生办、档案室和各系部。强调发证的流程、内容、纪律等方面的要求。发证人员严格审核《离校通知单》的内容,确认离校手续办理完毕者将毕业证书发至辅导员。

(三)辅导员持毕业证书按照名单将毕业证书发放到学生本人并在名单中签字确认。没有办完离校清单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四)因不符合发放标准而未能领取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学籍考务科凭再次完结手续发放学生毕业证书。

(五)根据《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教务处应将发放清单及因未办完《离校通知单》和成绩不合格者而未颁发的毕业证书原件一并提交至学生档案科。学生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向学籍考务科提出领证申请,学籍考务科在核实情况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知档案室发证。

四、教务处应当加强对毕业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对毕业证发放工作中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除责令其收回毕业证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5部分  考务管理

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考试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校风学风建设和教学质量,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体现学生素质的重要标志。为加强考试管理,抓好考试环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保密要求

第一条 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办法)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教师及其教学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印刷、输送、封存等各环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在试卷的印刷、封存、发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名手续,落实责任制。命题教师要妥善保存试题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各系(部)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有失密现象,要及时上报教务处,同时按照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考试形式

第三条 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等多种形式。各系(部)可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提出考试方式,但须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支持开展课程考试方式和内容改革的尝试。

第三章 命题

第四条 命题工作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

(一)命题应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根据课程要求等不同情况,可采取题库组题、使用兄弟院校试题、课程负责人组织校内命题等形式。

(二)凡建立题库的课程优先用题库组题。

(三)凡实施校内命题的课程,课程负责人需根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内容及标准,并指定有命题经验的教师命题,原则上不允许任课教师进行命题。

(四)选用兄弟院校试题。根据课程考核改革要求,学校可选部分课程结课考试使用兄弟院校试题,课程和院校范围由教务处选定,教学副校长审定。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准备2套试题(A、B卷)和对应标准答案,每套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六条 试卷审核、提交:

(一)试题命好后课程组必须对试卷的内容、分数以及文字表达和格式等进行认真校对。试卷格式采用教务处下发的“试卷模板”。

(二)试卷设计完成后,打印样卷,经课程负责人审查并填写试卷命题审定表、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教学办公室负责,将试卷电子版(U盘)及审核资料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试卷印制。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课结课试卷的印制、封存工作。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八条 试卷启用前属于教学绝密文件,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保管;考查课试卷由系(部)制定专人负责印制、保管。任何接触试卷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如出现泄露,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

第九条 课程开考当天,系(部)提前到教务处试卷保密室领取考试课试卷,开考前按监考规定拆封试卷,考试结束按规定将收回的试卷进行整理密封,交回教务处试卷保密室。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开课系(部)指定专人到教务处试卷保密室领取考后试卷,按规定组织评卷。

第十一条 评卷完成后,试卷由开课系(部)负责整理汇总、保管备查。

第五章 考场安排及监考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试工作,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审查考生资格;宣传落实学校考试工作精神,随时检查考场的监考、考场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教务处。期末考试实行日汇报制,即无论考试当天是否存在问题,均要向教务处汇报。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通知到监考人员及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试前,各系(部)要认真安排考场, 根据参加考试人数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件并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合理布置考试座位(可粘贴座位序号),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按照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发放试卷前监考人员要清点学生人数,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发放试卷。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主副监考要相互配合交替巡视,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聊天、使用手机等,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发现考试作弊者,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收缴并保存作弊物证,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及时在考场记录单中记载作弊学生信息,并将作弊考生的相关证件和物证交教务处学籍考务科。

第十八条 学生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参加本场考试。考试时间到,主监考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全部起立停止答题,监考人员收缴并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清点无误后才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否则,相关责任由监考人员自负。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学校领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和教务处全体人员要到考场进行巡视,全面检查考试纪律、考场秩序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进展及准备情况;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考试值班、巡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本系(部)考风考纪,处理突发事件;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定期发布考试工作通报。

第六章 评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装订和密封,并在考试结束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好的试卷送交教务处试卷保密室。各系(部)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领取考后试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集中登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组成的评卷组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每道考题要给出正分;评卷教师要坚持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地评阅每份试卷,并在规定的位置签名。非评卷人员不得干预评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平时考核等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其所占成绩根据课程考核细则确定,于开课前在系(部)和教务处备案,同时最迟在第一节课告知全体学生。

第二十四条 拆封试卷前,评卷组应完成试卷复核工作;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更改卷面成绩;如确需变动,须经课程负责人和系(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属责任事故的,按教学事故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绩登录工作由任课教师完成,任课教师通过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报送成绩;登录过成绩的试卷及成绩单(须签名),原则上由开课系(部)统一保管,存期至少为学生毕业后3年;公修课成绩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查;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试卷及成绩单,发现问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录入之前,不得私自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公布成绩后,一般不予查分;若有特殊理由,需个人写出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上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查。复查仅限于总分合计是否存在差错,若有差异,将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一并交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应完成试卷评阅、学生成绩录入工作,然后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工作总结。试卷A、B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卷分析及考试工作总结等应存档备查。

第七章 补考和重修考试

第二十八条 补考和重修考试资格由系(部)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审定并通知到学生本人,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补考必须使用同期封存的另一套试卷,不得降低试题难度另行命题。

第三十条 公修课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各系(部)负责。

第三十一条 补考时,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场安排及考场纪律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补考期间,教务处负责随机检查、巡视。

第三十二条 考生办理重修手续后,随期末考试进行。单独开设的重修班考试,其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八章 缓考、旷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的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及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经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只能申请重修,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重修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的,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完成重修课程学习任务,方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按学校《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批准的缓考学生名单要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三)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二、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不遵守考试规则,将书包、笔记、教材、通讯工具等带入座位者。

2.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3.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警告仍不改正行为者。

4.考前将考试相关内容抄写于桌面、肢体等处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处于开机状态的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把有关考试内容藏匿于试卷下、课桌等处者。

2.考试中互传资料、互对答案者。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答题卡)者。

2.使用通讯设备的个体作弊者。

3.已受考试记过处分,再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参加考试者,代考者属非本校人员的,由学校保卫处将代考者交代考者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处理。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集体作弊及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3.盗取试卷、试题或答案者。

4.一学期内考试作弊2次及以上者。

5.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者。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负责填写《考场记录单》,并于考试结束后将记录作弊信息的《考场记录单》、作弊考生的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和物证交教务处学籍考务科。

(二)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者,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发文公布处理结果。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考试试题有关问题的意见

考试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一环。考试有两方面的作用,既可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又可检查教学效果,取得反馈信息,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考试是对学生的知识、智力、技能的一种测量。这种测量的工具就是试题。试题质量是影响考试质量的主要因素。为保证考试质量,现对考试试题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教学的实际情况。

二、试题范围要以教材为主要依据。试题的覆盖面要宽。试题的结构要合理,要求学生了解、理解,熟练掌握的这几部分内容之间应有合适的比例。

三、试题要规范化、要有科学性。既能测量学生所学的知识,又能衡量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中考查基本知识的题目,考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题目应占有适当的比例。其中属于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题目可控制在60%左右,难度略高的题目约占30%,难度大的题目约占10%。

四、试题要有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固定性强,不因阅卷而异,评分信度高。如填空、选择、判断等。主观性试题如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综合题等,能够反映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答案要明确、规范、步骤、要点清晰。以使评分客观化,两种类型的题目比例要适当。

五、试题要有信度(可信性)、效度(有效性)和区分度。要力求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六、试题难易要适度,难度系数一般控制在0.7左右。

七、试题份量要适宜,使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

八、试题表述一定要清晰、明确无误,用语要简练准确。解题的条件要完备、正确、解答的要求必须清楚、具体,而不是模糊的,可随意理解的。文字、符号、图形要符合国家标准,各道试题之间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任一试题的表述不能构成对其它试题正确解答的提示。

九、试题要标明应得的分数,分数分配要合理。试题上交教务处时要附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答案必须准确无误。

十、学校对考试课和36学时及以上的考查课要实行教考分离,在系、部领导下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最后由系、部把关并签名交教务处组建试题库,考试前由教务处随机抽题考试。

十一、36学时以下的考查课应利用最后一次课程安排完成考试,可以采用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实习,课外作业,病例分析等方式进行随堂考核,不再单独安排考试。

十二、政治理论课的考试课,应根据笔试、口试的结果评分。考查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卷考试,开卷考试的试题由公共学科部负责,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

十三、闭卷考试的试卷评分前要密封。实行流水作业法改卷,在试卷拆封前对55分到59分的试卷,必须认真复查。

十四、根据考试结果的反馈信息,系、部和教研室要对试卷采取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十五、考试方式也可灵活多样,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以改进。

十六、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原则上考试课程内容控制在100分钟,考查课在60分钟。

 

 

评卷细则

为保证我校理论课程考试试卷评审质量,使评卷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现对我校考试课及36学时以上考查课的评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卷纪律

1.评卷前各系(部)要对全体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评卷有关规定,明确任务和要求。

2.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教研室指定评卷地点,报所在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在考试结束后集中流水评卷。非评卷人员不得入内,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3.考查课的评卷由各教研室具体安排,报系部备案,考试结束后有条件的课程应进行集中流水评卷。

4.教研室要严格试卷、答案的收发管理,做好试卷保管保密工作,责任到人,确保试卷安全。评卷教师下班时,必须将试卷、答案交负责人集中保管。领取试卷时要清点试卷袋数,查对有无差错,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

5.试卷一律在密封的情况下评阅。

6.评卷及登分各环节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遵守评卷细则,做好保密工作。评卷工作实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7.各系(部)主任负责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二、评卷具体要求

1.承担阅卷任务的教研室要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对试卷评阅、复核以及记分要责任到人。

2.评卷前,要组织阅卷教师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选择典型试卷进行试评,统一尺度和标准。

3.阅卷教师对评分标准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教研室负责人或秘书反映,由参加阅卷的教师集体讨论解决。

4.阅卷时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真正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评卷质量。

5.评卷一律实行红色签字笔评卷记分。

6.各类型题的得分,由评卷教师写在题首得分栏内,并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记分要准确、工整、清楚。卷面成绩栏由复核教师负责填写,复核教师必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方可记入成绩栏内,并签字负责。

7.记分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各类型题的合计分数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各类型题中的小题记扣除分数,并在有错误的地方用红笔作“___”标记,完全答错或未答的,作标志明显的“0”记号。对草稿纸上的解答,一律不予评分。

8.若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需经教研室集体认真分析裁定,判定后要由阅卷人、教研室负责人或秘书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

9.评卷教师要在规定的位置签字。在评卷、检查验收及成绩录入过程中发现差错,需要更改卷面分数,应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改人必须在每一个更改处签名。一本试卷评完后,评卷教师和复核老师确认无误后,须在试卷封面上签署姓名,表示该卷宗已经全部评卷完毕。

10.阅卷结束后,至少有两名评卷教师(含任课教师)拆封试卷,将成绩登记在成绩单上,做出试卷分析。各门课程均需做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11.凡评卷教师没在试卷指定位置签名的应返还教师签名,没签名的不得登记成绩。

三、成绩登、报要求

1.教师在评阅试卷后,应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成绩登记单,成绩单以班为单位登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成绩单上应填写清楚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及教师签名。

2.成绩登记时应认真细致,字迹工整,避免错登、漏登。没有成绩的学生必须注明原因,杜绝成绩栏出现“空白”现象。

3.成绩一经登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确属错登、漏登的,评卷教师须会同系(部),经复查试卷后方可更改,凡改动处必须有改卷教师签名。

4.教研室务必于考试结束后的五日之内将成绩单(手工填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标准答案、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及试卷(以班为单位自小到大顺序排序)交本系(部)审核。试卷以班为单位装订,由上而下排列顺序为:试卷封面、标准答案、成绩单、班级考试质量分析表和班级全部试卷。班级人数过多的可分几卷装订。

5.各系部审核后将成绩单(原件及电子稿)、标准答案、考试质量分析报告各一份交教务处,其余留存本系(部)或教研室。

6.留存于系(部)、教研室的成绩、标准答案、试卷分析和学生原始试卷应保留学生毕业后三年。

7.教务处负责课程成绩分布状况的审查,如有异常情况须及时提交有关负责人研究解决。

8.教务处根据原始成绩单统计补考学生人数和名单,组织补考工作。

9.所有参与评卷、阅卷、复核、登分等与学生考试成绩接触人员不得向学生和其他人员透露学生成绩。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二、考生于考前10分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实考生身份,无学生证(或身份证)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按规定(或编号)入座,根据监考需要,监考人员有权调整学生座次,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四、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课在开考60分钟后、考查课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已交卷学生不允许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

五、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按规定许可的文具用品(如铅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其他物品(如书刊、笔记、报纸、手机及通讯设备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等)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考生在答题前务必填清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在答卷上按规定的要求答题。

七、在开考后,10分钟内考生应先检查试卷是否有漏液、空白页,若发现问题及时举手请监考老师交换试卷,考试过程中如遇试卷题字迹不清晰,考生可先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等问题,监考人员一律拒绝回答。

八、考生在考场内按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答卷,考试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打手势、传递暗号等违纪行为,不准有作弊行为(如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看手机、替考等),若发现违反考场规则,考试舞弊者,则按《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取消该科考试资格,没收试卷,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外,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并张榜公布。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题,由监考老师逐个收取试卷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准带走试卷和答卷)。

十、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穿背心、裤衩、拖鞋等。

 

考生守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诚实守信,诚信答题。

二、考生应于考前10分钟入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教务处证明),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书写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一经发现,均以作弊论处。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按学校规定入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试卷中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等栏目。凡试卷中该栏目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无效。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应用黑色书写笔做答,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不按规定要求做答的,一律无效。

七、在开考后10分钟内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举手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打手势、传递暗号等违纪行为,不准进行各种形式作弊行为(如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使用无线通讯电子设备、替考等),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九、考试时间结束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整理、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

十、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监考员守则

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

三、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监考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不得迟到。

四、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务人员报告。

五、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六、考生入场时,要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或教务处证明)及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提醒考生按要求就座,清点考生人数。未携带考试证件或考试时间开始15分钟后,监考员应禁止考生入场。

七、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手机必须关机。

八、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或巡考员向教务处工作人员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九、考试时间开始时,向考生宣布开始考试,学生方可答题。

十、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十一、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责令考生交卷退场,并报告教务处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十二、考试终止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立即令学生停止答题,考生起立,清点完试卷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

十三、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四、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教务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五、在考场内应站姿、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翻看手机信息等)。

十六、考试结束应直接到指定的考务办公室按学号大小顺序装订试卷,并将缺考考生姓名、学号等详细记录考场记录单中,试卷及考场记录单一并交考务人员验收。

十七、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不得将试卷带至非指定考务办公室装订,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序号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监考员

巡考员和

考务工作人员

1

考生坐错位置

如果是本考场考生,立即责令其坐到相应座位;如果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通知巡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

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进场考试。

2

考生遗失有关考试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教务处证明)

在开考前发现要求考生立即到教务处办理证明,若确因时间不允许办理证明,可先安排考生进场考试,等巡考员到达时应向其说明,但考生考试结束后必须要求其随监考员到达教务处核实。

补办证明或遗失考试证件经监考员允许参加考试的,应对其照相取证,并要求考生考后出具辅导员开具的证明材料。取证核实后若发现属替考者应如实记入巡考记录单中。

3

发现考生与证件照片不符

将情况报告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确系替考的,记入考场记录单,并要求考生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对怀疑替考的,考后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核实。

怀疑替考者应现场取像,核实情况,确系替考,应如实记入巡考记录单中。

4

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科目不符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立即从试卷保密室取出应考试卷送达考场。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

5

试卷分发给考生后,考生发现所装试卷与考试科目不同

稳定考生的情绪,立即报告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并立即收缴已发试卷。

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启用备用卷进行考试,补足延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中。并对已启封泄密的试卷作废。

6

试卷袋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印刷字迹不清等情况

先让考生答题,立即报告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

核实情况,启用备用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主管校长同意后,补足因此耽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将情况应如实记入巡考记录单中。

7

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不作回答,立即通知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

将情况上报教务处长。将情况如实记入巡考记录单。

8

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在考前提出要求,开考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的,所带物品应予暂扣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

核实具体情况,并记录在巡考记录单中。

9

考生在考场内发生晕场、突发疾病等突发情况

通过巡考员报告学校门诊部。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考试(所误时间不补);难以坚持者,允许其退场治疗,但离开考场后不得再入场考试,记入考场记录单。

指挥和监督校门诊部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10

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通知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

及时安排治疗,并立即安排后备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

11

考生在考场内喧哗

予以制止,按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制止无效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通知巡考员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处理,将以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

核实具体情况,通知其辅导老师批评教育。

12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通知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

如无法排除,则请保卫部门协助解决,并报告主管校长。

13

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学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姓名不符的,按替考处理;如姓名正确而学号不符,提醒考生改正,如不改正,按违规处理。以上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

核实具体情况,并记录在巡考记录单中。

14

考生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尽力追回,记入考场记录单。

组织辅导员,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如实记录巡考记录单中。

15

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报告考务工作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

核实情况,如实记录巡考记录单中。

16

非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考试的

听从学校安排,确保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立即上报主管校长采取措施,确保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17

未列入本办法中的偶发情况

报告巡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上报教务处长、主管校长,请示处理意见。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凡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违犯监考员守则及本办法,均可判定为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监考人员为一般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安排或监考员监考迟到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误差的;

5.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8.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未能及时填清考场纪律并将试卷送交教务处;

9.监考教师私自找人替其监考者;

10.监考人员未按要求时间领取试卷者;

11.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5.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6.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7.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丢失的;

10.监考教师醉酒后监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1.无故或理由不充足拒不接受监考任务或无故缺监考造成不良后果者。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3.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卷保密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考试命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校课程考试的顺利实施,做好我校课程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在校生按培养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考试,不包括国家考试。

三、凡参与命题的教师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四、各科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前,各系(部)要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五、全校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课程均应实行考教分离,试卷由系、部指定的教研室(或课程负责人)主任审查。试卷的最终使用,由教务处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从试题库中选定;其余由任课教师命题的考试试卷同样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六、试卷命题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内容。

七、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凡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八、试卷如果需要试做,试做的工作应由在该学期不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完成,严禁请学生代做。

九、试卷的印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命题责任人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指定,经系、部主任确认后领取试卷请印单。

2.考前一周,命题责任人将待印制的试卷(带U盘)送交系、部办公室,待系、部主任审核签后送交教务处并填写试卷送交登记。

3.教务处将待印试卷拷入计算机试题库备存,命题责任人应将所命试题,从计算机和存储载体中删除。

4.考前教务处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交文印室,文印室应指定专人印制试卷清样。清样经命题责任人审核、校对无误后,由印刷负责保密的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印刷工单(试卷印刷接受单)并签字。

5.试卷清样的电脑资料由打印人员当场删除。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试卷印刷完毕后,印制单位应立即将试卷进行清点,放置保密柜内。

十、各系(部)及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学校非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十一、印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试卷资料。

十二、试卷印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十三、试卷印制完毕后,印刷单位按命题责任人的要求移交试卷。系部试卷保管责任人为命题责任人。

十四、在试卷的收取、印制、移交的整个流程中,送印方和承印方必须认真填写《试卷印制流程登记表》。

十五、课程考试时,每个考场发多少试卷必须回收多少试卷。所有批改后的试卷,必须按各专业班装订成册存查,由系、部负责保存;自登录分数完毕后算起,满六年时间后,经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批准后销毁。

十六、在考试未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十七、试卷印刷单位资格的确认,由学校保密部门与教务处共同审定。

十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办理课程缓考、补考暂行规定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准,报教务处学籍考务科备案。

二、学生因事(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准,报教务处学籍考务科备案。

缓考手续最迟在考核前一天办理。对特殊紧急情况,可以考试当天办理。逾期不办理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无故旷考论处。

三、参加课程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参加补考。

四、缓考课程的考核随补考进行,即考核与补考仅安排一次,按实际成绩分别记入期末考核和补考成绩档案。

每学期均安排一次期末考核和一次补考,且补考于第2-3周进行。

 

考试成绩复核管理规定

一、在校学生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若对成绩有疑问可以要求考试成绩复核一次(国家、省统考除外),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二、复核考卷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凡要求复核考卷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考务科签字同意,领取《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复核考卷申请表》填写。

四、复核考卷的审批权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将申请表交系、部或教研室办理复核。

五、系、部或教研室应在收到申请表3天内依据标准答案组织二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考卷成绩复核,只复查合分、登分是否有误,有无漏评等情况,主观题不再重评,复查后,填写复核结果,连同考生的原始考卷一起交系、部主任审核,如确实有误,系、部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审查,经二次审核后,复印存档、登记、考卷原件退还。复核结果由教务科通知各班主任和学生。

六、如确有分数加减,应该用红笔在原始考卷上另作标记,并用方框注明(如+5或-5),不得在原分数上直接涂改。将原分数划掉,填上更正后的分数,教师要签上全名。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是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及教学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学生学习,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应用能力,树立良好学习风气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方式

一、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结合等多种方式。笔试可以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我校考试课及36学时以上的考查课笔试应闭卷考试。

三、考核应遵循过程性考核和结课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平时测验等。

四、考试可采用随堂考试和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各专业的考试课,原则上不得超过四门。考试课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课程应利用最后一次课程安排完成考试。

五、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考核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考核者写出客观的、符合现实表现的评语。

六、公共体育课程的考核,可以根据对学生的考勤,以及在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具体表现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应修内容者,由学校门诊部出具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核后报公共学科部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体育课程。

七、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请假原则和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成绩记载

一、考试课、考查课考核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二、课程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两者分配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开课前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三、实验实训考核以学生平时实验课出勤、纪律、表现、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验报告为依据综合评定成绩,可不再单独安排考核。考核的具体细则由各系(部)具体制定,并向学生公布。

四、学生的平时成绩,主要包括课堂提问、平时测验、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具体细则由各系(部)制定,并向学生公布。

五、学生临床实习的成绩考核与记载,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补考、缓考及旷考

一、成绩不及格,且属允许补考范围的(即达不到留级、退学规定的),必须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事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二、考试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以重修,具体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考的考场组织、评分等同正常考试,不得降低要求,要杜绝送分等现象。

四、学生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时,均按照“60”分记载,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具体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要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学生,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由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签属意见),并且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系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六、凡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同时根据《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复学或转专业者,已经学过的课程成绩考核及格,则该门课程已经取得的成绩继续有效。

第四条 考核成绩的管理

一、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教研室须按照学期初报备的过程性考核、结课考核的分配比例设置课程总成绩占比,在教务系统填写各部分成绩,经核对无误后提交纸质版成绩单和成绩分析。经核对确认无误后由登分教师签名,报教研室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统一交到教务处。

二、教师在打印学生学习成绩单时,要保持成绩单的整洁,考核成绩不得涂抹。

三、学生学习成绩单不得随意改动,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提出修改申请,报教务处处长审核批准后可以修改,修改人要在成绩修改处签字方可生效。

四、如果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且填写《复核试卷申请表》,经系辅导员、系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进行查卷,逾期不予受理。

五、系、部或教研室应在收到申请表3日内依据标准答案组织二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考卷成绩复核,填写复核结果,连同考生的原始考卷一起交系、部主任审核,如确实有误,系、部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审查,经二次审核后,复印存档、登记、考卷原件退还。复核结果由教务处通知辅导员和学生。

六、教务处负责将学生的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并且将学生的成绩单装订成册。

七、毕业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整理,并且于毕业生毕业前交学校档案室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于每年的十月份报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八、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提供往届毕业生的成绩查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考试质量分析的规定

开展考试质量分析是为了提高考试质量,客观地评价教学,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绝大多数学生在知识与能力方面掌握情况,从而达到以考促教,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为此,特制定考试分析制度,希望各系、部、处、教研室必须高度重视,组织教师学习,遵照此规定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工作。

一、教师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试质量分析,充分认识考试质量分析对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改进教学内容的意义。

二、凡考试课及36学时以上考查课均要进行成绩分析,并写出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三、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对考试结果进行考试质量分析。

四、考试质量分析教师可以是任课教师,也可以是非任课教师,或多个教师共同分析。应对考试存在的问题:如试卷的命题质量如何,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覆盖面、难易度如何,题型、题量、分值是否适宜,是否有偏题、怪题和过多超纲题,试题能否反映不同的能力层次(识记、理解、简单应用、综合应用等),并对该门课程的教学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教研室主任或秘书应对分析教师提供的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认真审阅,针对问题提出改进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意见。

六、试卷评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考试质量分析,要求考试结束后5日内,分析教师须将《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一份交所属教研室、一份交系(部)、一份交教务科存档。

七、对考试质量不高,不合乎质量要求的课程,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改进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规定相矛盾的按此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试卷评估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开展教学监控工作,进一步严格考试制度,提高考试质量,使考试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从而达到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我校决定实施试卷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估内容

1.试卷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试卷管理,试卷质量,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评阅,试卷分析五个一级指标构成,每个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

2.试卷评估指标体系中每项指标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每份试卷的最终评估等级是对各评估项目的得分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的。

二、评估方式及要求

1.试卷评估工作在学校和部(系)两级开展,部(系)级每学年进行一次,校级每两年进行一次。

2.各部(系)的试卷评估由部(系)组织实施,采取以各课程自评为主、部(系)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各课程负责人在期末考试阅卷结束后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分析、评价,填写《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试卷情况分析表》,并将分析结果与课程试卷一并存档,并报各部(系)备案。各部(系)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并将专家的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相关课程,于新学期开学时将各课程试卷分析情况及专家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后报教务处。在试卷分析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若涉及到其他教学单位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反馈至教务处协调解决。

3.校级试卷评估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每学年开学时,校教务处对上一学年考试课程按照5%~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确定试卷评估的课程与班级,然后交学校选定的评估专家进行评估,由评估专家填写评估意见,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各系(部),直至每门课程。

三、评估结果处理

校级试卷评估结果,每学年全校通报一次,并作为课程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评估不合格的课程试卷除令其及时纠正外,并将作为检查重点列入下一学年的试卷评估计划。

4、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体育课考试及体质健康测试办法

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精神,体育课是学生毕业考试科目,体育课不及格不予颁发毕业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荣誉称号、奖学金评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不到50分按肄业处理。为规范我校体育课考试及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不断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技能,推动体育教学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特制定如下体育课考试和体质健康测试办法。

一、体育课考试办法

1.体育课考试内容

第一学期体育课考试内容主要为室外体育运动技术教学部分,满分100分,其中包括:学生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表现、课堂测试)及考试科目成绩(技术、素质);第二学期考试内容分室内体育理论知识部分和室外体育运动技术教学部分,其中体育理论知识部分占分值为10%,室外体育运动技术教学部分占90%。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2.考试方式

考试按照公共科学教育委员会体育教育部统一要求和统一评分标准进行,由各班任课教师认真组织进行。

3.考试时间

体育理论考试的时间为90分钟,体育实践课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人数和考试项目而定。

4.考试地点

体育理论课考试地点为学生所在教室。体育实践课考试地点在室外运动场进行。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办法

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我校学生需参加统一于9月份组织开展的每年一次的体质健康水平测试。根据学生学年测试总分评定体质健康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六部分  教师教育教学发展

新任教师上岗资格管理规定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教师是课堂教学的实践者,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严格要求并认真培养每一位新任教师,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明确新任教师的上岗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新任教师定义

(一)从高等院校毕业首次受聘于学校或从非高等院校教学岗位调入学校的教学人员;

(二)从校内非专任教师岗位申请担任教学工作任务者。

二、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理论、教育法规与教学基本技能的学习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三、新任教师报到后,所在系(部)应指派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负责指导与培养,帮助其掌握各教学环节的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指导期至少为1年。指导期内每个学期均应制定指导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与内容。系(部)负责对指导教师和新任教师进行工作考核。

四、新任教师应系统观摩指导教师主讲的一门课程,全面参与指导教师承担的实践环节教学,通做习题、预做实验并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报告等教学辅助工作;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承担指导教师讲授部分章节的授课或实验任务等。

五、新任教师讲授实验课前,必须将全部授课内容备课50%以上,预做试验、习题。系(部)组织听课、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安排实验课教学。

六、新任教师讲授理论课前,必须经过系(部)至少1次试讲审查,审查合格后,系(部)填写《新任教师培养考核表》,并报送新任教师拟主讲课程50%以上的教案及所做的全部习题和实验报告等教学基本资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以及参加各种教学技能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等,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安排理论课教学。

七、经考核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下达书面通知予以警示,再次考核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八、附则

(一)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件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新任教师培养考核

 

 

 

 

教师姓名:                          

 

导师姓名:                          

 

所在专业:                        

 

所在院(系、部):                  

 

培养时间:自   年   月至   年   月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务处 制

 

培  养  计  划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现学历

 

现学位

 

现职称

 

入本系(部)

工作时间

 

 

 

注:此表由导师填写

新任教师年度培养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现学历

 

现学位

 

现职称

 

入本系(部)

工作时间

 

  学年 第  学期

本次培养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一、接受教学指导培养情况

任教课程或

助教课程

 

教案撰写情况

 

教育技术

运用情况

 

实际听课情况

 

参与教研活动或

实验室工作情况

 

二、接受科研指导培养情况

完成或参加科

研课题情况

 

具体承担研究

内容或方向

 

论文撰写及

发表情况

 

 

三、接受其他培训记录

序号

培训项目(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或院校)

培训结果

 

 

 

 

 

 

 

 

 

 

 

 

 

 

 

 

 

 

 

 

 

 

 

 

 

 

 

 

 

指导教师

评价意见

 

 

 

导师(签章):                  年  月  日

专业或课程负责人考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系(部)

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新教师公开课考核意见表

 

公开课课程主题

 

公开课时间

 

公开课地点

 

公开课主讲人

 

培养起止时间

 

听课专家

 

职称

 

专业

 

公开课内容记录:

指 标 要 素

A

B

C

D

备课认真,教案规范,教师设计合理。

 

 

 

 

教学认真,要求学生严格,注重与学生交流。

 

 

 

 

教学内容新颖,教学信息量足够。

 

 

 

 

基本概念、原理、术语讲解准确、生动,易于理解。

 

 

 

 

重点突出,难点处理得当,举例典型。

 

 

 

 

引导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启发学生创新思维。

 

 

 

 

语言表达流畅、清晰、简洁。

 

 

 

 

专业术语和图文表达准确、板书清晰,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设备。

 

 

 

 

听课意见及建议:

 

                   听课专家签名:

评价等级(A、B、C、D):

注:该表用于系(部)组织的新教师培养公开课评价,可自行复印,每位听课教师1张,听课教师不少于5人,且至少1名教育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

培养考核总评表

个人自我鉴定

 

 

 

 

 

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评价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专业考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系(部)

考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可分别打印,培养结束后装订成册。新任教师须填写《培养考核总评表》,收集、整理学期考核表、听课记录等,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经系(部)考核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返回一份给院(系)。

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方案》(校教字〔2021〕17号),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建设一支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计划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本计划的实施,使青年教师坚持立德树人,更新现代教育思想观念,掌握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技能,培养青年教师教学组织、教学评价、教学研究、教学创新的能力,全面提升青年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

二、实施范围

承担全日制学生理论课、实验课、实践(实习)教学任务,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我校在职在岗青年教师。

三、基本措施

(一)新上岗教师按《新任教师上岗资格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培训。

(二)培训和研修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门时间,采取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指导学习等方式,组织和引导青年教师学习相关高等教育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帮助青年教师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开阔学科视野,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基本技能,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支持青年教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学校进行课程进修,参加课程教学改革研讨会。支持青年教师到医院、企业(行业)单位等参与顶岗实践、锻炼研修,增强实践经验。

(三)导师制度

系(部)要对每位青年教师制订培养计划和考评措施,安排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作为讲师及以下青年教师的业务导师,负责制订具体培养计划,指导其教学工作。

(四)考核评议

1.系(部)应积极组织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以检验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效果,增进青年教师之间的相互交流学习,鼓励青年教师中的教学能手脱颖而出。在此基础上,选拔推荐优秀选手参加校级教学能力比赛,在广大青年教师中形成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投入教学的良好氛围和局面。

2.青年教师工作一段时间后,系(部)要根据青年教师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青年教师进行公开课教学活动。组织系(部)教师(可邀请学校业务部门参与)对青年教师进行集体听课、评课、议课,对青年教师的教案准备、课件制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板书情况、教姿教态、课堂管控情况等进行全面评议,帮助青年教师获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能力。

3.每学年末,系(部)应安排青年教师教学能力跟踪考核的专项工作,对每位青年教师进行跟踪考核;考核一般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进行,也可以系(部)为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可采取青年教师汇报学年工作(特别是在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导师及青年教师本人所做工作),系(部)主任、教学督导专家、教研室主任、导师、学科同行、教师代表参加评议,打分确定考核结果的方式,对青年教师本年度教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参加评议教师不少于5人,考核结果由系(部)存档。

四、附则

(一)各院(系部)根据本计划,结合系(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训办法。

一、培训范围

包括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系(部)主任、教务员、专业(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等。

二、培训原则

(一)多措并举原则。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进行培训;

(二)工作与培训并重原则。学校提倡和鼓励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业务学习、在职学习、短期学习、各种培训等,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三)常规培训和重点培养结合原则。统筹安排,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全员常规培训,对专项工作专题培训,对重点工作岗位、骨干人员重点培养。

三、培训方式

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采取校内在职岗位培训与校外进修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由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培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学校层面的专项培训,以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培训内容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本人所在岗位的需要,旨在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

五、培训经费

校内统一组织的培训费用由教务处负责,校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培训从专业建设经费中支付。

六、培训管理

(一)系(部)根据工作任务和人员等情况在年初拟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在教学管理岗位上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差错的必须参加培训。

(二)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培训期间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计划内的培训内容,学习结束后写出学习总结交所在单位存档。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为树立教学典范,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探索教学规律,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面向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评奖的2个学年内,凡承担校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均可参评。

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参评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二)教学工作量饱满,评选周期每学年都承担教学任务;

(三)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教学。课堂讲授概念准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语言生动;

(四)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理论教学、实验实习教学、教学能力竞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

(五)注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注重学习有关教育思想和理论,能结合教学内容介绍学科发展的新动向和新成果;

(六)经校、系(部)评审组课堂教学现场鉴定及综合评定,教学效果优良,网上教评或学生问卷调查结果优秀;

(七)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努力从事教学建设,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书育人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包括承担过教学改革项目、发表过有关教学研究的文章、编写过有一定影响的教材等);

(八)两学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与差错。

三、申报程序与评选办法

(一)以系(部)为单位,采取个人申报和系(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二)各系(部)评审组通过检查教案、讲稿、教研课题、论文、成果证书和作业批改情况等相关材料,对申报教师两学年内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教学单位公示,然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三)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经无记名投票,评选产生教学优秀奖获奖名单并发文公布;

(四)教学优秀奖每2学年评选1次,一般安排在评奖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四、评选比例及奖励等级

(一)评选比例

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专任教师的3%,各系(部)可按5%的比例向校评审委员会推荐,不足1名的按1名推荐。

(二)奖励等级

校级教学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学校对获教学优秀奖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将教师获奖的有关材料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晋职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五、申报材料

各系(部)上报推荐名单时,应附申报人两学年内的如下材料:

(一)《教学优秀奖评审表》;

(二)所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部分教案(或讲稿)、多媒体课件、学生作业样本等相关教学资料;

(三)系(部)领导及教师的听课记录表、上课课表、学生网上评教留言、教师网上评学或学生问卷调查等相关教学评价资料;

(四)近两年发表的教研论文、承担的教改项目、获得的各种教学奖励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教学优秀奖评选活动严格依照评奖条件和操作程序进行,各种参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若已获奖,撤销奖励,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三教改革”,全面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竞赛范围

(一)选拔性竞赛

包括国家、省、市等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如教育教学能力大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创新大赛等);教指委、行指委、卫健委等组织举办的竞赛。学校根据竞赛要求进行校内选拔赛。

(二)专项竞赛

学校为提升教师专项教学科研能力,举办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信息化教学等方面的专项教学能力竞赛。

二、参赛对象

承担学校正常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根据竞赛项目要求,鼓励兼职教师、校院(企)合作教师参赛。

三、参赛要求

根据不同竞赛项目规定的参赛人员条件、参赛内容、参赛形式、评分标准、素材准备等,结合学校相关安排参赛。

四、比赛程序

所有竞赛项目均进行校内比赛。校内比赛分系(部)级初赛和校级决赛两个阶段进行。校级决赛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一)系(部)初赛。各系(部)负责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初赛,按规定名额选拔推荐出参加校级决赛的教师(或团队),初赛过程要求方案具体、组织有序,记录完整,推荐参赛选手时提供初赛情况报告。

(二)校级决赛。根据参赛选手数量,校级决赛可一次性完成,参赛队较多者可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预赛时,学校按照不同类别参赛对象,采取分组比赛的方式进行;决赛时,采取集中比赛的方式进行。

(三)等次评选。系(部)初赛需成立评审组,学校决赛需成立评委会。按照比赛要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等次评选。

五、竞赛结果使用

(一)学校决赛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由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二)竞赛优秀者按名次推荐参加上级比赛,获得上级比赛奖励者,按学校相关奖励办法进行表彰。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竞赛,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的参考条件。不按要求参加教学竞赛活动者,不具备职称晋升和优秀教师等评选条件,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励者,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教学竞赛组织和取得成绩,纳入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部分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立足之本。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学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指导思想: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为首,医德为魂,德术双馨”的教育理念,以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大健康服务专业人才”为目标,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与学生发展规律,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对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构建“部门联动、全员参与、跟踪监控、反馈整改”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长效机制,保障教学质量稳步、持续提升。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目标:

(一)通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明确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和任务,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过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过程实行全面系统的监测与评价,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切实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学生学业发展水平、教学管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三)推动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实施校、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组织模式,坚持学校监控评价与系(部)监控评价相结合、过程监控评价与结果监控评价相结合,保证教育教学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全面的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标准、方式方法和实施细则的设置应当科学、规范、严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数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保证监控与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全面。

(三)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在具体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既要全面,又要便于操作,使评价体系主干清晰,程序简化,易于实施评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校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由学校统一部署,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宏观指导,教务处、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实施主体,以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生教学信息员队伍为教学质量信息反馈主渠道,从总体上保障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目标、任务和质量标准,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与协调,保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正常运转;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调研和校内教学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系(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做好教学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反馈和整改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

(四)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体部署,重点组织开展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和实习教学等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协助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及系(部)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加强教学过程各环节的指导、督察和考评。

(五)校级教学信息员在教务处、教育研究与督导室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质量与学习质量监控与评价活动,广泛收集教学过程中的信息资料,向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反馈教学过程中的各种质量信息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四章 内容与模式

第六条 专业建设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专业群建设指导意见》《专业评估实施办法》,学校实施校内专业评估和新增专业评估论证,鼓励系(部)创造条件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积极申报新专业,参加行业评估,推动学科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严格执行《课堂教学管理细则》《听课制度》《评教、评学、评管实施方案》,各系(部)采用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专家评教3种方式进行评教工作,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检查和督促各类人员执行听课评教的情况;学校统一安排,每学期进行期初、期中、期末3次常规教学检查,进一步促进课堂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实习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实践教学质量常规检查制度,健全学生信息反馈机制,持续提升和改善实践教学条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课程建设质量监控与评价。各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国家专业质量标准》,及时制定课程标准和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与管理由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及其教学团队具体负责实施,各系(部)定期检查课程教学质量、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分期分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评议,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材建设质量监控与评价。严格按照《教材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教材管理办法》,强化教材建设,编好、选好、用好教材,确保教学过程中使用高质量教材。鼓励优秀教材的编写,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实验室管理规定》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加大实验开出率,增加实验室对学生开放频次,不断开发适合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实验项目,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安全,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质量监控与评价。严格按照《课程考核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考分离,增加过程性考核和实践环节考核的比例,严把试卷命题质量关;校、系(部)二级从保密要求、命题、试卷管理、密封及评卷、考场安排及监考、补考、巡视、试卷分析、考试工作总结等工作环节对课程考核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活动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关于教学科研、学术活动的相关规定,增加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投入,组织和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加强对各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考核评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等对各级教学组织进行全方位质量评估,促进教学各环节规范化运行,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教学秩序运行质量监控与评价。按照《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教学计划运行管理规定》和各级各类教学人员岗位职责等,通过学校、系(部)教学督导委员会检查、师生座谈、学生教学信息员、“三期”教学检查、专项检查等渠道,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教学秩序运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的贯彻与执行。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学校通过毕业生离校前调查、毕业生座谈会、第三方评价、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反馈等多种方式,及时获取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动态监控人才培养质量状况,适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五章 反馈与整改

第十七条 信息整理。对于教学检查、各级领导听课、信息员反馈、督导专家反馈、专项考核等各种渠道收集的教学各环节工作信息,由教务处及时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问题整改。以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为依据,对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形成整改意见。对于涉及系(部)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务处直接进行反馈,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对于涉及全校性及教学基本建设等问题,教务处将整理的意见和分析建议以报告形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意见,以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形式发文,责成相关单位处理,并安排学校相关部门检查整改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结合系(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系(部)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精神,结合学校上层次、上水平、争一流的发展战略,落实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校教字〔2021〕17号),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系(部)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主观能动性,规范和完善教学管理体系,优化教学管理工作评价机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包括系(部)管理层面的教学管理中心地位、日常教学管理、教风与学风建设、培养过程管理、教学工程与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管理等方面。

二、考核方式

(一)时间周期

以学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二)考核标准

以《系(部)教学管理工作学年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程序

1.系(部)对照考核标准,收集汇总支撑材料,填写量化评分表,进行自评量化得分,要求客观真实,根据学年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写出《教学管理工作学年自评报告》,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统计学校层面组织的教学活动、教学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系(部)所得量化分数;

3.学校成立考核组,审核汇总系(部)自评报告,汇总系(部)考核量化总分,对参评系(部)得分情况进行初步排名;

4.考核组对初步排名总分前30% 的系(部)进行深入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最终得分排名。发现系(部)自评量化得分有弄虚作假、夸大谎报行为者,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三、结果使用

(一)本考核结果是系(部)教学管理工作业绩的总体客观评价,能够体现系(部)教学管理工作不同侧面的成绩和问题,对系(部)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完善能够给以指导,促进系(部)之间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二)学校设立学年度系(部)教学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本考核排名为重要评选依据。同时可以作为学校目标责任制考核、创先争优评比、职称职务晋升等参考。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1—2022学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检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内涵建设,建立起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教学工作的管理与监控,保证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学生、教师与教辅、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教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教学检查类别与时间安排

第一条 教学检查分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期初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第9-12周进行,期末教学检查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第二章 教学检查目的

第二条 全面了解和检查系(部)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运行及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克服和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

第四条 及时掌握教师教学状态和学生学习状态,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第五条 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效能,促进教学研究与交流,推进教学改革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采集教学状态数据,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与过程的有效管理与监控。

第三章 教学检查主要内容

第七条 期初教学检查:

(一)教师到位和上课准备情况;

(二)实验器材、信息化教学设备等教学辅助设施的就绪情况;

(三)教学基本资料准备情况(含教材、教案、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实践环节教学计划和方案等);

(四)补考工作准备情况;

(五)校领导、各系(部)领导开学听(看)课等情况。

第八条 期中教学检查:

(一)领导重视教学情况:包括系(部)领导听课、研究教学工作、对任课教师教学活动进行督促检查等;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工作启动、推进、实施情况,当前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工作最终的预期等;

(三)教学文件执行情况:各系(部)按有关要求,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授课计划、实习 (实训)任务(计划)书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进行检查等;

(四)教学状态运行情况:检查师德师风、调停课、授课计划的执行、课堂教学效果、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教学方法手段的创新等;教研活动开展;实验实训安排、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执行和教学效果等;

(五)学生学习状态:包括学生课堂学习状态、出勤状况、作业质量数量、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对教学的需求情况、课外预习复习情况;

(六)教学管理:检查各项教学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要注意检查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情况;理论课和实践环节的质量监控情况。

第九条 期末教学检查:

(一)各系(部)应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按规定高质量完成考试各环节工作任务,遵循命题要求,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公平、公正地评判试卷;

(二)召开教师考风考纪会议,强调监考职责与纪律要求,学校将组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考场及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系(部)召开学生考前动员大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严防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四)各系(部)应督促本单位教师按时完成监考、评卷、成绩登记报送和考试分析等工作;

(五)学期教学工作检查和总结。各系(部)须对本学期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仔细查找工作疏漏和不足,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特别要注意总结本单位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经验和不足,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检查措施

第十条 期初教学检查措施:

教务处负责建立若干个检查组,每组成员包括校领导、教务处和督导室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联络员等,由联络员联系本组校领导确定检查时间、地点,做好记录。检查结束后,由教务处进行统计和汇总。

第十一条 期中教学检查措施:

(一)期中教学检查主要采取系(部)自查、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各系(部)应成立检查小组,并拟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检查工作可采取师生座谈会、同行听课、领导干部听课、教学资料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以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三)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期中教学检查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校领导,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处工作人员组成,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员分组参加检查观摩。检查组分成若干个检查组,分别深入到系(部)进行抽查。抽查采用听取系(部)汇报、查看教学档案资料、课堂听课、问卷调查、师生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了解、调查教学现状;

(四)各系(部)应于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的期中教学检查报告;

(五)教务处对期中教学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教学副校长审核,并在学校教学工作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期末教学检查措施:

期末教学工作以课程考试为主,各系(部)成立期末教学检查小组,按要求切实做好教学期末工作、新学期教学准备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教务处、督导室对期末教学各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期末教学工作平稳有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专业评估实施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学校设立专业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专业是办学基础,专业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组织开展专业评估工作,旨在全面、客观地了解我校专业的人才培养和教学情况,为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为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改造与整合提供依据;为社会用人单位择人、用人提供参考信息;促进学校进一步重视专业建设,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原则

贯彻教育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根据专业发展和培养目标,以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为专业建设基础,以教学环节和培养过程为专业建设内容,以教学质量和持续改进为专业建设核心,以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为专业建设保障,在全面分析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各专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发展性原则

注重专业发展和建设中的问题诊断,并充分进行信息反馈,对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综合评估。

(三)信息化原则

以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反映各专业教学状态的基本数据,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强调数据分析,注重事实判断。

三、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学校所有在办专业中已有毕业生的专业。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生情况、专业资源、课程体系、师资队伍、社会服务、培养成果、持续改进等方面。

五、评估重点

评估的核心是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各专业应特别注重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注重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学资源使用效率的评价,注重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各专业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教学质量监测和调控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六、评估程序

专业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委托评估专家组进行,按以下几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材料准备阶段

各专业按照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完成支撑材料的整理汇总、相关指标等级自评、专业状态数据填报,专业自评报告撰写,并做好接受专家组实地调阅材料和考察的准备工作。

(二)专家组评估阶段

专家组结合自评报告,以评估项目和指标为审核要点,分别对各专业的课程讲授、状态数据、考试试卷、实习报告、支撑材料等开展评估,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考察和文档数据材料查证,并提出整改意见,形成评估报告,给出最后整改意见和评估结果。

(三)持续改进阶段

各专业严格按照专家组的整改意见进行持续改进。

七、评估结论

评估指标体系标准中一级指标共8项,二级指标所属主要观测点可以量化的指标分为A、B、C三级,在支撑材料和等级栏中显示等级标准。专家组根据综合数据和整体情况给出等级。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种。评估结论以二级指标的达标等级及其数量予以认定。

八、结果发布

评估结果由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并为学校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实行专业改造与整合,以及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提供客观依据。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专业,学校将从教学资源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奖励支持,在申报有关专业和课程建设项目教学经费支持时予以优先。对于评估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分别给予“黄牌”或“红牌”警示。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有效期5年;“良好”专业,有效期4年;“合格”专业,有效期3年;“基本合格”专业,有效期2年;“不合格”专业,停止招生,复评合格后恢复招生。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网上评教评学工作实施细则

“评教”、“评学”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充分利用信息数据资源开展教学评价,保证网上“评教”“评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其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一条 课程录入系统

(一)每学期初开课3周内,开课系(部)教务员根据本学期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或课程表将本系(部)开设的各种类型课程(含实践课)录入“网上教评数据库”。

(二)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负责录入。

第二条 每学期“评教”、“评学”时间为开学后两周至考试前两周。教师和学生应在该时间范围内进行“评教”“评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评教”人次数达到30以上结果才有效。学生评教是一个动态过程,时间周期为14天,即评教结束2周后可对同一教师进行第2次评价。不足10名学生的专业,可经过数轮评价达到有效人次数。

第四条 教师应经常登录教务系统对讲授班级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学习效果等进行“评学”。

第二章 结果查询

第五条 “评教”结果查询分为四级,即学校、系(部)、教研室和教师个人。点击网上教评首页的“结果查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查看最新的评教信息。

第六条 学生登陆“在线评测”后可看到授课教师对其班级的评价或学习指导意见。各系(部)教务员登录网上教评的后台管理页面可看到本系(部)教师的评学结果。

第三章 结果反馈

第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经常上网查看学生的评价结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要定期了解本专业教师的授课效果,把握教学运行状态,并根据学生网上评教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听课或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第九条 系(部)主管教学领导要掌握本系(部)的教学动态,重点了解和解决学生提出的共性问题,组织系(部)的教学观摩活动,并于每学期结束后对本系(部)“评教”“评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评结果的分析与统计,并对各系(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与总结,每学期公布一次学生网上评出的优秀教师。逐步将评价结果与职工年度考核、聘任、晋职以及各类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四章 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人员数据库由各系(部)教务员负责维护。教务员应及时对本单位所属教职工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正、添加与删除,不断完善教职工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数据库由教务处负责维护。每学年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与分班情况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添加至数据库,同时删除毕业生信息。对学籍变动学生做到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评教”“评学”系统通过学校信息数据平台或教务处主页“网上教评”链接进入。用户名和密码与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同(即教师录入成绩的用户名和密码,学生查询成绩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对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教师教学质量是保障学校整体教学效果的基础环节,也是对教师个人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为不断提升我校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有效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发展实际情况,对下一年度拟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

(二)坚持按不同学科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学生、同行、教学督导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共同参与评价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针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环节,从教学态度、教学过程、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从理论教学、实验实习教学、课程设计等环节进行评价。

(一)理论教学主要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考核等;

(二)实验、实习教学主要包括课前准备、教学过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改革创新;

(三)课程设计主要包括文档质量、设计质量等。

三、评价方式

(一)建立学生评价、系(部)评价、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督导委员会评价三级评价体系,主要通过网上学生评教、专家听课、问卷、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信息等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

(二)以学生评价作为基础评价,系(部)评价作为主体评价,学校评价作为审核与评定的重要依据,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

(三)系(部)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要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档案,对每位教师每次教学工作评价的资料进行存档。

四、评价程序

拟晋升职称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拟晋升教师系列职称人员教学质量评价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以学年为单位,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为对象,对其所承担的教学进行全面评价。

(一)基础评价。通过网上评教方式进行,由学生通过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评价,在每学期结束前完成。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教学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方式进行。由于承担多项教学任务而接受学生多次评教的教师,其学生评教成绩取多次评教的平均分。

(二)主体评价。系(部)应组织专家对拟晋升职称教师有计划地进行听课和考核,收集学生信息员的反馈信息。考查结束,依据本单位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确定每位参评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

系(部)以(基础评价40%+主体评价50%+学生信息员评价10%)产生的总分和排名向系(部)全体教师公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系(部)提出复议,系(部)应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议结果。对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在学期结束前及时报教务处。

(三)审核与评定。一般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4周内,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召开会议,结合学校评价意见,对系(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与评定,并将结果向各教学单位公示。

教师对学校最终认定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结果的应用

本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晋升职称的基本依据。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方可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考核优秀者具有优先晋升职称的权利。

六、附则

(一)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督导委员会考评中有良好及以下记录的申请者,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不能为优秀。

(二)在考核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不予推荐。

(三)在考核年度内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定额者,教学工作评价结果不能为优秀。

(四)不服从学校或系(部)教学工作安排者,当年不予推荐。

(五)系(部)根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明确评价的基本形式和要求,报教务处备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拟晋升教师系列职称人员教学质量评价申请表

     2.拟晋升教师系列职称听课登记汇总表

     3.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

附件1

拟晋升教师系列职称人员

教学质量评价申请表

评价时间:20  —20  学年

申请人

姓名

 

现任职称/

任职时间

 

拟晋升

职 称

 

到校

时间

 

第一学期

理论课授课

课程名称

时间(周次/星期/节次)

地点

 

 

 

 

 

 

 

 

 

第二学期

理论课授课

 

 

 

 

 

 

 

 

 

其它需要

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拟晋升教师系列职称听课登记汇总表

 

系(部):                申请时间:    年    月

序号

教师

姓名

现职称

拟申报职称

申请听课

时间

所开课程

时间

(周次/星期/节次)

地点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系(部)领导签字:               系(部)盖章

 

附件3

拟晋升职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毕业院校

 

所学

专业

 

毕业

时间

 

现职称

 

任现职时间

 

拟晋职称

 

所在专业

 

所在系(部)

 

填表时间

 

    学年

本次评价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一、完成教学情况

任教课程、对象及学时数

 

教案撰写情况

 

教育技术

运用情况

 

实际听课情况

 

参与教研活动或

实验室工作情况

 

二、接受其它培训记录

序号

培训项目(内容)

培训

时间

培训地点

(或院校)

培训结果

 

 

 

 

 

 

 

 

 

 

 

 

 

 

 

 

 

 

 

 

 

个人自我鉴定

 

 

 

 

 

 

 

 

 

签名:             年    月    日

基础评价

(包括课程组考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系(部)

考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该表正反打印、一式二份,经系(部)考核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返回一份给系(部)。


第八部分  实验教学管理

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建立实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科学规范地组织实验教学,切实保障实验教学环节达到教学效果,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有机衔接和统一,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程内的实验环节。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启迪学生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掌握专业操作技能,了解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系(部)制定,系(部)论证审定后上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五条 实验课程必须具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明确实验教学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由系(部)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展实验教学。

第七条 实验记录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系(部)应当根据本专业特点设计实验记录表,并根据实际教学执行情况如实填写记录。

第八条 每学期的实验课程安排表,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各系(部)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工作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前,填写本学期《实验课程安排表》并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守则,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

第十条 系(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定期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履行《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课前做好实验准备,检查仪器、材料是否完备,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及首开实验,实验室应建立试讲试做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应当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提前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实验过程中,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按要求进行技能操作训练,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应依据原始实验记录或技能操作训练情况,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系(部)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校课程考核改革要求,制定实验考试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对实验成绩不合格者,按课程考核实施细则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学生经批准免修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运行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系(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与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安全防范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工作专题研究会议;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构建学校实验室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4.完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院系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5.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教务、人事部门协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

6.审核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和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7.制定学校实验室考核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室考核评估;

8.指导系(部)进行实验场所、办公场所和实验教学场地的合理规划,提高利用率。

第八条 系(部)是实验室管理主体单位,须成立系(部)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本系(部)领导负责人分管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和机构。

第九条 系(部)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2.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

4.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5.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6.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组织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定期进行考核;

7.落实实验室办公场所和实验教学场地的规划和变动,如有调整,将调整方案报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须明确指定一名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内务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部门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市、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系(所)级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功能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实训中心)。基础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不断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不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三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以培养与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按照基础型、综合型和研究型等实验类型,分层次开设教学实验;依托学科鼓励学生及早参加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十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做好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应兼顾投资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4.有合格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部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支持鼓励学院(学科)研究所设置专业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实验室,努力实现资源优化,共建共享。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实验室改扩建费、安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实验室设置在本实验室目录内。学校控制实验室的发展数量,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系(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至教务处,经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由系(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学科)共建共享实验室,积极探索实验室机制创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考核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重视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制定建设和培养计划,优化年龄、学历、职称的结构,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2.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4.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5.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管领导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应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措施及保密措施,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对师生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实施安全准入,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不允许长期存放需报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三十八条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做好实验室各类数据的记录、统计、管理、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的网络化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七章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单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改造和开发。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通过校园网向校内外开放仪器设备共享信息,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仪器设备绩效评估,创新仪器设备校内调剂流转机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投资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行之有效的实验室开放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一)坚持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实验室的开放应根据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二)坚持讲究实效的原则。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特点,不断丰富开放内容,增加新项目、新方法应用,强化开放效果。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一)实验室开放形式:实验室开放可采取实验课时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及全面开放等多种形式。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以实验课时开放为主;专业课实验室应积极采取措施,以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注重学生课后的技能操作训练。

(二)实验室开放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应开实验项目和选开实验项目;实验室自行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实验内容;学生自选或自行设计的实验项目、小发明、小制作或小论文等自选研究课题;参加的科研项目、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等。

三、实验室开放的运行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系(部)具体实施本系(部)实验室开放工作。

(二)采取实验课时开放的实验室,应定期公布开设的实验项目清单、指导教师名单和实验教学计划。学生根据实验室公布的相关信息,提出预约实验申请,经批准后按计划进入实验室完成实验。采取其它开放形式的实验室,也应定期将实验室开放内容及时间等向学生公布,学生提出预约实验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实验。创新创业实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不受时间限制,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实施。

(三)各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校园网等现代化技术做好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工作。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科学思维方式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并做好开放实验记录。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训练记录,按要求对实验室整理。

(五)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学分制管理。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按规定计算学分;教学大纲外的实验内容,课时达到或者接近相应课时要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根据课程考核细则记录学习成绩。对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创新性成果的学生,经系(部)评审、推荐,可申请创新学分。

(六)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或参加比赛,并对获奖者及其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四、实验室开放保障

学校根据实验室开放实际情况给以设备和耗材的经费支持,由实验室管理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列入教学专项支出预算。

五、实验室开放的工作量计算

开放实验的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系(部)进行核算,上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办认定。工作量计算方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使用非实验性明火,实验室内的消防设备应保持完好可用。实验室及周围的走廊过道严禁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实验室必须认真做好水、电、气、门窗等设施的管理,做到经常检查、维修、合理使用,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五、各种高压容器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高压容器,高压容器外表涂色标志要保持完好。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专用器具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系(部)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七、实验室要有严格的“三废”( 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应小于70dB。

  八、活体动物或动物组织实验后,不得随意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组织丢弃、掩埋。必须由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九、实验实训使用后的医疗消耗品,不得随意丢弃,必须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按国家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等满足实验要求。

  十一、实验室的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教学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十二、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技术资料,要按规定存档。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十三、实验室承担的有保密内容的任务,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悬挂在实验室明显位置,严格贯彻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反映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凡经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分别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及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

1.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下发的有关实验室方面的管理文件;

  2.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

  4.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分工、岗位日志、培训、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

  5.学校、系(部)考察实验室负责人工作情况的有关资料、记录;

  6.实验室每学年的报表与数据资料;

7.实验室评估资料;

8.实验室用房总面积、房间数量、房屋维修使用情况、实验用房变更情况。

  (二)实验教学管理类

  1.实验教学大纲、年度实验教学计划、课程表、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

  2.实验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实验指导教师备课笔记(含首开实验项目指导教师试做及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试讲报告);实验项目表或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实验开出情况及开放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单等;

  3.实验室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论证记录,研究实验记录,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

  4.实验室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教学技能竞赛、教学工作量、对外培训人员情况等统计资料。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类

   1.仪器设备招投标文件、合同书、验收、审计等文件资料;

   2.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设备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等;

  3.低值耐用品账目及消耗品领用记录;

  4.十万元及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每台(套)应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购置论证报告、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结果记录、维修记录、事故及损坏记录,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功能利用、附件明细、备件明细等技术资料;

  5.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实验室经费管理类

  1.学校和系(部)下达的实验室建设经费及实验室自筹经费的使用情况;

  2.对外服务项目经济收益及使用情况统计。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整理在学校档案馆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实验室其它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将有关资料(含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载体材料、电子文档、实物档案等)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

(三)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查(借)阅者应对档案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转借、涂改、圈划、增删、抽页、剪裁、拆卷等;

(四)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如遇变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部分  教材与教学保障

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落实《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文件要求,加强我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开展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本办法所称境外教材是指用于教学的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综合境外教学资料形成的讲义,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加强教材选用管理,严格落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要求,严格遵严格遵守境外教材选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工作委员会、各教学单位成立的教材工作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应抓好分管部门教材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研究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等院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确定教材建设、编写和选用的规划;研究解决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在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其他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教材管理相关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教材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落实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教材编写、修订、选用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科学质量;组织对重点教材的规划和审核;核查教材选用的规范,确保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使用,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境外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对学校教材建设和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组,对本单位教材编写、修订、引进和选用工作负主体责任。教学工作组成员由各系(部)组织筛选、各成员须经本系部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三章 教材内容及编审人员要求

第九条 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落实课程思政建设要求和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要求,满足人才培养专业认证标准和学科评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和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教材编写人员在教材立项审批前(含本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教材编写活动),需经所在部门党组织审核同意并公示5天及以上,方可列为教材编写人员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二条 教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四章 教材规划与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将教材建设纳入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编写教材须依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的相关学科紧缺教材,组织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多种介质综合运用、表现力丰富的新形态教材。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重点教材立项建设,对获立项的教材予以资助。学校鼓励和支持课程思政建设成效显著、有特色的高水平教材参加省级、国家级重点教材、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评审,以及教材奖励评选。

第十六条 教师编写教材需先进行教材立项审批,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教材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立项审批通过后,教师方可进行教材编写。

教师受邀参加外单位教材编写,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将教材编写的相关信息(教材名称、主要内容、编写人员及单位信息等)报所在系(部)教材工作组审核备案、系(部)教材工作组再报教材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教材编写与审核

第十七条 通过立项审批的教材方可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立项审批不通过的教材,可整改后重新提交立项审批申请,按教材立项审批流程由系(部)教材工作组重新审核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教师所在学院(学部、系)应加强教材编写过程管理,督促教材编写人员按照编写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保障教材编写进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学校组织教材审核时,须邀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审核。审核过程中应发挥学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教材审核应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审核人员不得参与本人主编、参编、改编、翻译、出版的教材审核工作。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对自然科学类境外教材重点审核价值倾向。

第二十四条 教材编写完成后,先由教师所在系(部)对教材进行审查,提出教材评价意见。系(部)审查通过后报教材工作委员会,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审核,给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 各教材工作组需做好教材审核材料的存档工作,包括编写教师资格审查、专家审核意见、教材审核工作组审核意见、教材文稿等。

第二十六条 各教材工作组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本单位教师编写教材情况报送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坚持“凡选必审、质量第一、适宜教学、公平公正”原则,各教学工作组开设课程所选用的教材必须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治方向,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较高的科学质量,体现相关学科专业最新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理念。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遵循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涉及的相关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或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校级优秀教材等相关学科专业公认水平高并广泛应用的优质教材。提倡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

(三)国(境)内教材无法满足教学需求时,可选用高水平、优质的国(境)外教材,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翻译、影印出版的国(境)外教材。应对国(境)外教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应性等特点,并被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广泛采用。

(四)同一课号课程,应选用相同的教材。教材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因授课教师变动或其他原因而随意更换。

(五)教材必须列入课程大纲,因课程内容调整(变动内容超过三分之一),确需更换教材的,可在修订课程大纲时,同步提出教材更换申请。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程序及要求:

(一)新开课程教材或原有课程更换教材,需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教材选用审核工作一年两次,一般于开课前一学期期末进行。

(二)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或更换申请,填写《教材选用审批表》,报本单位教材工作组审定,由本单位教材工作组报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教材工作委员会依据教材选用原则组织审核,通读拟选用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审核结论分为“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通过的教材,教材工作违约会应为其推荐备选教材,待课程负责人选定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与评价纳入教学督导工作、学生评教工作评价体系,各教学单位教材工作组定期对本单位使用教材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不适合继续使用的教材,按程序申请更换,并相应修订课程大纲。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教材评优与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校级教材建设奖评选工作,分设优秀教材、教材建设先进集体、教材建设先进个人三个奖项。由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评奖工作。参评条件及申报要求参照全国教材建设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级教材建设奖评选及管理:

(一)申报人或申报集体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校内外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关领域3位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

(二)优秀教材评选应当将教材的校外使用情况和示范辐射作用及育人效果评价作为重要指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重点考察其在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管理、研究等一个或者多个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三)本单位教材审核工作组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择优向学校推荐。

(四)学校组织教材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表彰。

(五)校级优秀教材、教材建设先进集体、教材建设先进个人纳入我校推荐全国教材建设奖各类奖项候选库。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障教材建设投入,落实推进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科研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学校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和建设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教材编写、修订、引进、选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教材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教材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性教材管理审议机构,由校领导,部系领导和各部系具有副教授职称的代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教学保障科负责教材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教材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本校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政策,组织制订与审定本校教材管理规划、教材选题指南和年度教材建设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2.组织开展教材研究和教材质量评价,建设科学的教材选用、编写和评价制度。

3.受理与审批本校自编教材申请,推荐优秀自编教材及高水平著作出版。

4.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校各部系教材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宏观管理和指导。

5.评定校优秀教材,推荐本校教材参加国家,省市及有关部委的精品、优秀教材评奖。

6.指导各学科专业教材研究、评价及国外教材的引进、翻译、研究、评价等工作。

7.组织开展优秀教材的评选、建设、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交流及推广。

二、教材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教材工作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每学期定期召开两次工作会议,研究和讨论教材建设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二)教材选用、审定制度

1.我校教材一般应采用国家统编或本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组织编印的教材;无统编教材的,可选用基本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其它教材。

2.教材选用坚持“择优选新”的原则。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均应优先选用国家级或省部级各类优秀教材及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3.教材的选用应征求教研室、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填写教材审批单,提交到教学保障科。

4.教学保障科对选用的教材进行核查,确定其是否为正规出版教材,是否符合我校教材选用的相关规定。

5.教学保障科将各部系提交选用的教材审批单汇总,报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主任委员签字审批后,示为可选用的教材。

(三)校本教材编写制度

1.校本教材编写申请范围

(1)学校教学培养计划中设置,但无适用正式出版配套教材的课程。

(2)虽有正式出版教材可选用,但编著者立意新颖,能跟踪新技术的发展,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的教材。

(3)鼓励教学经验丰富和学术造诣高的教师编写有专业特色和创新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革的教材。

2.编著者基本条件

(1)主编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除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外,还必须具有较丰富教学实践经验、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和较强的文字能力,对本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等方面能提出一定的独到观点和见解。

(2)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参编人员由主编从担任本课程教学的教师中选拔。

(3)编者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教材编写基本要求

(1)教材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泄露国家机密。

(2)教材编写应遵守《著作权法》,坚决反对剽窃抄袭,提倡知识创新。凡因违反《著作权法》所产生的后果,由编者自负。

(3)教材内容的确定应以本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在符合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

(4)必须保证教材内容科学性。概念的说明、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都必须正确无误;数据的处理和现象的叙述要有充分可靠的依据。应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要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发展前沿充实新内容,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新成就。

(5)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必须注意基本内容的系统性,根据本学科的内在联系,使各部分之间紧密配合,前后呼应。同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要认真精选内容,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根据课程性质和培养计划中的课时数,控制字数的编写。

(7)注意与相关课程之间的配合,避免各课程教学内容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8)文字精炼、通顺,说明清楚,便于自学;图表清晰、准确;计量单位采用标准的国际单位制,名词、术语、符号等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无统一规定的应采用习惯用法,全书应该一致。

(9)实践性环节的教材应符合实验(实践)课程标准要求,充分反映现代科学实验技术,注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科学研究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4.校本教材出版制度

(1)校本教材出版实行立项申请审批制,由主编填写《编写教材立项申请表》,并由教研室主任,部系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到教学保障科,由教学保障科汇总后报予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批。

(2)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论证,主任委员签字审批后,示为通过。

(3)审批通过后,主编和编写人员可进行教材稿件的准备和编写。教材出版要进行出版审批程序,教材出版前必须至少经过副教授

以上职称的三位专家审稿,由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确定审稿专家。

(4)教材初稿需经所在教研室、部系进行论证,部系领导签字审批后,报教学保障科,由教学保障科汇总报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教材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出版。

(5)教材工作委员会下所设办公室教学保障科具体负责联系出版相关事宜。

(6)为确保校本教材的出版质量,我校教师自编教材的出版和选用,须统一由我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不经校方联系出版的教材,因无法确定教材出版质量,校方不予以使用。

(7)校内教师参编校外教师主编的教材,需写申请到教学保障科,由教学保障科报至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未通过的教材,校方不予以使用。

(8)进入课堂使用的校本教材,教材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对教材质量进行调查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教材评奖、职称评定和教学优秀成果奖评定的依据之一。对评议结果较差的校本教材将限期修订或停止使用。

(9)教材一经出版必须按期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等理由而拒用。凡本校学生上课使用的教材一律由教学保障科保管发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包销。

(10)教材立项申请和出版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立项的校本教材须于每年3月30日前提交到教学保障科,每年4月份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批。

 

教学保障管理的内容与标准

一、仪器设备管理

(一)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机械或电子类产品。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通讯工具(如计算机)等;专用仪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二)仪器设备的分类

A类——整机单价在8万元(含)以上。

B类——整机单价在1万元(含)以上。

C类——整机单价在800元(含)以上。

D类——整机单价在200元(含)以上。

(三)A、B类需申请专项经费保障;C、D类采取年度限额补充保障,根据每学期/学年下达的教学实验任务可进行适当调整。

(四)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自交付之日起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经设备维修室检测后,若维修费用不超过设备价值的百分之一,教保科可自行维修后按程序签字报销。

二、教学物资

(一)教学物资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的“三类物品”、化学试剂、菌种、标本模型、实验动物、化学危险品和毒麻药品相关实验耗材等。

(二)三类物品的范围

1.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200—800元之间或不足200元但单独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仪器仪表、实验用品及科教器具等器材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文体用品、手术器械、医用辅助用品等。

2.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实验动物、各种零配件、容器、动物笼具等。

3.消耗品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一次使用后不能复原的物品,如燃料、试剂、一次性实验用品、粉笔、墨水等。

(三)化学危险品是指受光、热、空气、水分、撞击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可引起燃烧、爆炸或具有腐蚀性、刺激性、剧毒性和放射性的物质。按其理化性质和危害性可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及自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九大类。

(四)实验动物的适用等级为一级,即普通动物,系指在开放系统或半屏蔽系统下,经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医学实验动物标准》中有关技术要求的动物。主要种类包括: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兔、猫、羊、犬、蛙等。

(五)为保证教学急需,教学物资可以库存,但应尽量减少库存。

 

教学保障巡查制度

为了有效的跟踪与检查教学保障执行情况,确保落实效果,教学保障工作实行巡查制度。

一、为了有效的跟踪与检查教学保障执行情况,确保落实效果,教学保障工作实行巡查制度。

二、每学期开学和期末的教学保障巡查随教学检查一起进行。

三、每年5月中旬和10月中旬各进行一次期中巡查,巡查人员由教学校长、教务处处长、教学保障科科长和两名设备维修人员共5人组成。教学保障科负责联络和记录。

四、教学保障科实行轮班按月巡查制度,每月月底进行走访式巡查,解决的问题包括:当前教学保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与检查;教学一线当前存在的困难情况摸底;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及登记情况;完善需要签字的有关单据等。

五、做好巡查记录,及时解决发现问题。

 

教学保障奖惩制度

一、奖励办法

对于在教学保障工作中做出下列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解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检修疑难问题中成绩突出,或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论证为学校节约经费超过3万元者。

(二)对教学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教学物资等教学资产精心维护保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在教学保障工作中,服务态度好、工作质量高,获得广大教职工一致好评者。

二、处罚办法

全校任何人员均有爱护和保护学校一切教学资产的义务,凡是有意或无意造成学校资产损失者,均应受到相应处罚。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学校教学资产损害者,须进行经济赔偿:

1.不听从管理人员指导、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2.违犯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者;

3.工作失职,保管不当,不执行建帐、卡及领发、借用制度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

4.因工作失职导致仪器设备遭受水浸或火烧者。

经济赔偿的数额,一般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取折旧价值的30%赔偿;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5%赔偿;对于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录放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等民用产品,因不认真保管或擅自私用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

赔偿费用一般在事故及事故责任人认定后一周内交清,由教保科具体承办,财务处具体收取。对拖欠不交者,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2)对于违反化学危险品和毒麻药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部分  实习管理

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实习教学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重要环节,对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巩固理论知识,获取本专业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规范实习实训教学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组织

(一)建立实习基地。按照各专业实习教学需求,教务处牵头,各系(部)专业参与考察论证,根据学校相关遴选标准,建立若干个能够承担专业实习教学任务的实习教学基地(单位)。

(二)制定实习计划。各系(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特点,制定实习教学计划,明确实习的时间、内容、性质和要求,于实习开始之前的规定时间,将实习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

(三)编写实习大纲。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编写实习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审查后上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3.实习期间的理论教学、现场教学安排;

4实习报告与作业;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四)实习生分组。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实习人数,对应承接实习的教学基地,结合系(部)的分配意见,统筹安排各实习分组,向各系(部)公布。

(五)实习前教育。各系(部)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实习前教育,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实习纪律、专业技能、实习整体安排、实习组长培训等。

(六)实习教学实施。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教学基地落实具体实习教学任务,包括带教教师选配和培训、制定实习教学方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教学考核、实习鉴定等。

二、管理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全校实习管理的相关文件。

2.审核各系(部)实习计划、实习大纲以及考核方案等有关文件。

3.进行实习经费的预算,报送实习经费的使用计划,经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4.协调处理实习中的实习安排、实习计划执行、业务考核、学籍处理等问题。

5.选派实习带教教师,负责实习教学质量监控:

(1)进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研究探讨,不断完善教学整改方案;

(2)与实习教学单位协作配合,对实习生进行阶段和结束专业考核、实习成绩登记、教学档案整理汇总上报;

(3)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和总体表现进行考察评价。

(二)学生处职责

1.制定全校实习生生活、纪律、品德考核等相关的管理文件。

2.指导辅导员完成实习生的品德考核;组织实习生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3.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实习生进行奖惩。

4指导配合各系(部)做好实习前动员和教育,协调处理实习中学生生活、纪律、品德考核等问题。

(三)系(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大纲及考核方案等有关文件。

2.向教务处提出实习教学单位建议。

3.根据实习计划和大纲要求,协商实习单位拟订实习轮转流程表。

4.提出学生到实习单位的分配名单,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动员和教育工作。

5.选派负责学生实习的辅导员,在学生处、教务处指导下,对实习学生进行生活、纪律、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专业教育,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2)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等有益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3)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对实习生奖惩的书面意见;

(4)负责对实习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汇总成绩后按学校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实习教学检查

(一)日常检查

(1)教务处实习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日常实习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与实习大纲的执行情况,实习安排和带教情况,实习生管理,协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3)日常实习检查的方式包括:与实习单位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与生活情况。建立实习干部QQ群、微信群,定期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实地到访处理实习中的急难复杂问题;通过实习备案系统,对学生实习进行动态过程监控与过程评价、协调解决问题。

(二)集中检查

(1)每届学生实习期间,学校组织一次集中的教学检查。由教务处提出教学检查计划,学校主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系(部)选派教师组成检查组。

(2)集中实习检查内容包括:实习教学中的各项考核情况,实习生考核,总结医院带教及学生实习中好的经验,实习教学档案管理等。

(3)集中实习检查的方式包括:与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交流座谈,召开带教教师和实习生座谈会,安排讲座、参与教学查房等教研活动,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安排。

(4)集中教学检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至12月。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于检查前,下发检查计划至各实习单位。

四、实习考核评价

(一)考核组织

由学校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和实习医院的实习教师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包括实习大纲规定的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临床带教教师以及科室主任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以实习大纲中的专业操作技能为主。

(三)实习成绩考核的评定

(1)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主要从学生实习期间业务能力,组织纪律、政治思想品德表现三方面进行评定。

(2)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考核与鉴定,是指对实习大纲规定实习科目的出科理论考试,平时技能、理论考核成绩,带教教师鉴定以及主管教学的部门的实习总鉴定。

(3)实习成绩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分-8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4)成绩统计归档。实习结束,实习单位统计实习生的鉴定材料及考核成绩,提交学校教务处实习管理科。实习管理科审核汇总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5)未按期完成实习情况处理。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考评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重修。

需重修的学生通过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实习管理科安排。如已经参加部分科目实习并成绩合格,重修时可不再进行相关科目实习,使用已经取得的成绩,学生只需重修未通过考核的实习科目。

(四)学生实习成绩纳入学分制管理,成绩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五、附则

(一)各系(部)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临床教学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专业临床教学单位包括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是临床教学的重要基地。

一、临床教学单位遴选标准

1.性质功能

临床教学单位主要承担学校相关专业学生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任务,医疗业务情况良好、主要病种齐全,能完成相关专业见习大纲、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实习技能操作。

2.基本条件

(1)专科院校临床教学单位原则上要求为二级综合医院以上。学校可根据临床教学实际工作及专业方向需要,选择部分水平较高的专科医院作为临床教学实习基地。

(2)具有较高素质的带教教师队伍,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30%以上。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应达30%以上。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室、示训室、教学诊室等;具有必要的学生临床操作技能训练条件,各科技能训练项目齐全,训练模型齐备;具有良好的学生生活环境,保证用餐安全,尽可能提供学生宿舍。

医院科室设置齐全,其中内、外、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 %以上。床位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专科型医院应具备满足实习、见习教学需要的床位及临床医技科室。

3.审核备案

临床教学单位必须符合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需填报单位档案,经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双方签署协议并在学校备案。临床教学单位应与我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教学协作关系,完成学校的临床教学及毕业实习任务。

二、临床教学单位管理职责

1.临床教学单位可挂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标牌。

2.临床教学单位应有一位负责业务的院领导及职能部门(医务、科教、护理)领导负责临床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辅导员。各科室应选一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主管学生实习工作。

3.临床教学应坚持“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要加强“三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注重“三严”(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密方法)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临床教学单位应创造条件,在每科室专业设置2—3张教学病床用于临床教学;要严格控制进修医师的数量和质量(数量上不得超过实习生人数的1/3),原则上不安排进修人员担任实习带教教师。

5.临床教学单位制定相应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带教教师试讲制度、听课制度、教学查房制度、典型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学术讲座等临床教学管理制度。

6.临床教学单位要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定期安排专题讲座及小讲课、组织实习生参加适当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和实践考核,记入实习成绩。

7.临床教学单位要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安排学生。临床教学单位的业务院长、各科主任要定期进行教学查房,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并对临床教师带教质量进行监控,定期检查考核。

8.临床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建立临床教学档案,教学文件、规章制度、各类教学运行记录、临床带教教师资料等临床教学资料应齐全。

9.临床教学单位协助学校完成对毕业实习学生实习病历、实习手册等记录文件的管理工作。

10.临床教学单位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学校管理职责

1.学校对临床教学单位的教学投入包括设备、用房等教学资源,主要用于临床教学、学生生活,不能挪作他用。

2.学校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3.学校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贡献大、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学实习医院带教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4.根据临床教学、学科发展等情况,学校可不定期组织由临床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师参加的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活动。

5.学校每两年对临床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不合格予以淘汰,评估优秀予以表彰。

 

临床操作指导教学规范

临床操作指导是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基本诊疗技术辅导的一种教学形式,目的在于使学生能够基本掌握该项操作的应用指征、操作要领,在实践中进一步熟悉和提高。

一、准备工作

1.医院各科室或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大纲及实习手册要求,将实习期间必须掌握的诊疗操作列入实习教学计划,指定科室教师负责实施。内容、时间应事先公布,以便学生预习。

2.教师在做操作指导前,应结合临床经验,参照教材及有关资料,写好备课方案,准备所需器材。

3.操作指导可以以模拟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临床工作,在为病人做诊疗的同时进行,事先要向病员解释清楚,避免引起误会。

二、教学步骤

1.教师首先阐明教学目的和方式,然后简要说明该项操作的指征和反指征,基本步骤。出示所需器材,介绍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2.演示操作的各个步骤,并辅以适当的讲解。可结合录象等形式教学。

3.根据不同操作的特点,由学生互相练习或熟悉器材、练习手法,鼓励学生动手,教师进行纠正。

4.在小结中提出本项操作的注意事项,可能的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5.在教学中教师应以身作则,以自身的医德医风影响学生,尽力减少病员痛苦,体现爱伤观念。

6.结束时教师应填写“操作指导教学记录”,并交科室或教研室保存。

三、医院组织专家对操作指导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以此作为日常教学质量监控的组成部分。

 

临床带教教师规范

临床带教教师是在临床实习中由科室教研室任命直接带教实习学生的临床医师,是保证临床教学质量的主导力量。

一、带教教师基本条件

1.临床带教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

2.临床带教教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历。

3.临床带教教师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教师风范。由医院推选工作认真负责,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基本知识较扎实的医师担任。

4.带教教师任期以一届实习学生的实习周期为宜,以便对其带教质量进行评价考核。

5.教研室及教学干事对初次担任带教工作人员应组织培训指导,并进行考核符合要求后才能上岗。

二、带教教师职责

1.带教教师要认真执行教(科)研室或教学办的教学计划、制定临床教学工作安排,落实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教学内容。

2.带教教师应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以自身的医德医风感染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精神。

3.带教教师重视实习生的“三基”训练,尤其要注意病历书写和常用诊疗技术操作的基本功训练,培养实习生的自学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4.带教教师督促学生遵守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教学和业务活动。

5.带教教师对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定期听课、召集学生座谈,及时掌握教学质量信息。

6.带教教师做好学生的考核工作,在轮转结束时,对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作出书面评价,以此作为教研室为学生作为出科鉴定的主要依据。

7.带教教师在每一任期结束时应作书面小结,向学院、医院主管部门汇报教学情况。

 

 

临床实习小讲课规范

小讲课是实习教学中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着重于指导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也是培养年青医师教学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实习小讲课组织

1.组织单位

以教研室或病区为单位组织、每周1-2次(每次轮转的最后一周因有出科考试,可不安排小讲课),每次1-2小时左右为宜。

2.教师构成

讲课教师以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教师担任为宜,备课应有较详细的书面提纲。新担任此项工作的教师,教研室应以集体备课形式给予指导,并安排有关教师听课。课后对讲课情况作出评价,需改进之处及时向讲课老师反馈。

二、实习小讲课内容

1.教研室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确定讲课内容,并将其列入实习教学计划,记录实施情况。在保证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可安排一部分进展性内容。

2.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对理论知识进行综合归纳,以求融会贯通,特别要突出知识的横向联系。可以症状或症候群为题目,把相关疾病的知识串连起来,开阔学生思维,以利于培养学生临床分析能力。也可以本病区特有的业务内容作为讲课题目,以补充教材与理论课的不足。

3.在小讲课中,教师应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鼓励提问,培养主动探索精神,改善教学效果。

三、医学院应组织教学督导成员对实习小讲课进行抽查,作为教学工作质量监控的组成部分。

 

 

临床教学查房规范

临床教学查房是临床实习中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是培养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方法。通过教学查房,应使医学生逐步掌握临床工作基本规则,如:病史采集与归纳分析、与病人的沟通技巧、病情演变的掌握、实验室结果的分析、合理的医嘱、正确的病程记录等。

一、教学查房准备

1.查房时间:教研室应将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列入实习带教计划,落实具体的时间和内容,保持相对稳定(每次轮转最后一周因要出科考试,可不安排)。应与医疗查房时间错开,以尽量减少对日常医疗工作的影响。但病区在工作安排中应保证学生和主持教师能按时实施此项工作,避免随意更换时间和内容。

2.主持人:主要由主治医师主持,也可根据病区情况由高年资住院医师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主持。

3.主持教学的教师应根据教研室安排,事先做好准备,撰写“教学查房备课方案”。教学主任应事先听取主持教师准备情况的简短汇报,给予指导,对合格的备课方案签字认可。对于新担任此项工作的教师,教研室或病区可组织集体备课听取汇报,并给予指导。

4.教师应事先精心选择病例。应选择有一定典型性,或便于对于某一症候群进行鉴别分析的病例。一般不选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杂症。

5.保证教学查房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前提是学生的参与。教师应事先告知学生所查的病例,并要求熟悉病史,复习有关理论。

二、教学查房一般步骤

1.汇报病史、重要辅助检查结果和病情演变一般由学生担任,可在病床边,也可在办公室内进行(病情内容对病人可能有不良心理影响,则不应在床边汇报)。教师应引导学生掌握正确汇报病史的要领。

2.检查病人

由学生作体检操作。可视情况由一名学生完成,也可由几名学生分别完成各个部位的检查。教师应纠正操作中的错误,特别要引导学生注意所查病例重要的阳性与阴性体征及其在病程演进中的变化。

3.讨论阶段

可在办公室进行。讨论内容包括:病史特点、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重要辅助检查的意义、治疗方案的选择、医嘱的格式及合理性等。

4.总结阶段

教师简单归纳该病例中应掌握的内容,得出的启发,对学生在查体、讨论中的长处和不足进行讲评。

三、主持教师应言传身教,体现对病人的关心和爱护,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科室或教研室应对包括教学查房在内的每一次教学活动做好记录。

五、医院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教学查房实施情况作常规检查和考核,作为教学质量检查组成部分。

 

临床实习质量监控与考评办法

临床实习是医学生专业学习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医学生实现由理论向实践跨越的一个重要阶段。为了加强临床实习管理,我校对医学生临床实习进行以量化考核为主的量化管理。

一、过程监控

1.校院两级岗前培训

实习生离校前,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动员和岗前培训。实习生进入实习医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学习学校、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和卫生法规,了解考核的具体方法;实习生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学习实习细则、密切配合,保证量化管理能顺利进行。

2.平时检查

(1)在实习生进入临床实习后,教务处及各系(部)不定期到实习单位检查学生实习及医院带教情况。

(2)与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情况。

(3)建立实习干部QQ群、微信群,要求定期向学校汇报实习情况。

(4)通过实习备案系统,对学生实习进行动态过程监控与过程评价。
‎    二、实习考核科目
‎    考核的科目主要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和儿科等,考核以实习小组为单位,一般在每年的11、12月份学校在对实习生进行实习检查时进行。考核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各系(部)和带教医生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量化考核指标
‎    
1.理论考试
‎    建立题库,采取标准化笔试进行,内容主要是“医师三基知识”和教材相关内容,侧重于专业技能知识方面的题型,主要考查学生对常见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的基本技能。根据实际情况,在知识难度方面与国家执业考试相比可适当降低。
‎    
2.现场技能操作
‎     由学校组织老师或医院科室对学生进行现场考核,内科和儿科主要考核学生的病历采集、体格检查等,外科和妇产科主要考核学生无菌操作、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和基本诊疗技术(如腰穿术、清创术)等。

3.医疗文件书写

实习生书写的病历不纳入病案管理,但要求学生每个大科必须完成1~2篇的大病历书写,交教务处检查评分。
‎    
4.违规记录
‎    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的旷工、无故不参加学术活动、操作失误等违规现象进行记录。

5.问卷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实习生对实习医院的带教、医疗水平等方面的满意程度。以此作为对实习医院考核的参考内容之一。
‎    四、成绩评定
‎    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定,其中理论考试占40%,技能操作占50%,医疗文件书写占10%。实习成绩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分-8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如有由于学生严重违规而导致较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该科目成绩为不合格。实习结束后,取四大科目的考核平均分作为学生的实习总评成绩。


实习生守则

学生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教学(实习)单位的双重领导。政治、党团活动按照学校的安排组织进行。

一、学生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实习,不准擅自挑选实习单位和实习科目。

二、实习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各级领导安排。

三、尊敬带教教师和管理人员,团结同学、礼貌待人、勤学好问、认真严谨。

四、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公益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实习期间实习生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瞒报。

六、临床实习生积极参与床位管理、遵从值班安排,不得单独值班,没有独立处方权。对病人所作的一切处理,均应得到上级医师许可。

七、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工作,做好签到签退登记。

八、严格请销假制度。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请病、事假需经带教教师和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双方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上报学校获批后方可离开。实习生病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原则上在原地诊治休息。假满返回实习单位,必须办理销假手续。

九、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随时可停止实习,清退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十、做好实习过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习教学中的各项考核,撰写实习总结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鉴定。

十一、凡实习鉴定无实习单位评语评定及部门签章,均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不予发放毕业证。

 

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干部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实习生的管理,调动广大实习生的积极性,激励全体实习生奋发进取全面成才,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品德高尚,专业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高素质的医学人才,特制定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一、优秀实习生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按学校规定实习时间,进行实习,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工作积极主动。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协作精神强,有集体荣誉感。

4.基本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理论联系实际。不断钻研医学知识,能独立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在实习期间,各项考核成绩均为优秀。

5.在实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实习生评定资格:

(1)提前终止实习者;

(2)严重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3)无故不实习三天以上者;

(4)医院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拒绝承担科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者;

(5)在评选中无理取闹者。

二、优秀实习干部评选条件

1.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四带头: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带头搞好各科实习、带头遵纪守法做好事、带头搞好与实习基地的关系。

2.学生干部要善于团结同学,办事公正,敢抓敢管,敢于承担责任。

3.实习干部要主动做好同学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党团活动,抓好政治学习。

4.定期召开实习组会议(至少每月1次),认真总结实习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同时要指出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

5.毕业实习结束前,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认真做好实习生评优工作,并做到公开、公正。

6.毕业实习结束前,做好善后工作。

三、评选办法

1.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优秀实习生评选由实习组长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征求实习单位领导意见推荐产生。报学校实习科审核,最后由学校审批。

2.优秀实习干部评选办法:优秀实习干部评选在实习组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实习成员超过30人的推荐2名,小于30人的推荐1名),被推荐实习干部写出工作总结,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实习科根据实习干部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择优评选。

3.评选比例: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干部均按10%评比。

4.评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5.评选时间:每年3月底前报实习科,凡不按时上报者按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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