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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14:25: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善学校的报销程序及规定,合理控制学校各项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发展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

  第二章  原始凭证的要求 

  第三条  各类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要求,否则不予报销。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包括:套印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发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财政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国家交通等部门的专用票据。
  第四条  原始票据必须填写单位的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内容、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并依据政策法规要求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上要有明确的数量、单价,项目名称须清楚详细。项目名称为“详见销货清单”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附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发票开票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成批购置的物品,须提供加盖发票单位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第六条  各类不能显示出具体内容及实际金额的定额发票,需要加盖对方单位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清单或明细。
  第七条  除购买农副产品等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经济活动外,其它白条性质的票据均不予报销。因实验或者其他公务的需要,在农贸市场向个人购买小量农副产品而无法取得正规票据时,应当由收款方出具收款证明,注明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及收款人详细地址、姓名,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第八条  原始票据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发现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新开具。
  第九条  原始票据在1年内有效,超过1年以上的各种发票、财政票据,按过期作废处理,不予报销。
  第十条  所有原始票据必须是原件,电子发票只能以PDF、OFD格式打印,且打印出来的电子发票必须清晰完整,不得用复印件、打印的照片报销。

第三章  报销凭证的填制
  

  第十一条  办理各项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制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单,并使用碳素墨水按报销单上要求填写各项内容,不得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填写。
  第十二条  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实行“一事一单”。如实填写出差人姓名、职务、起止日期、地点、事由、附件张数等信息。出差地点、时间应当具体详细,贴附的原始凭证应当与时间地点相符。
  第十三条  发放课时费、补助、奖助学金、考务费等批量支付款项,应填制报销单或提供领导审批同意的发放报告,如实提供领款人员姓名、单位(部门)、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银行卡号码、开户行、发放标准及发放依据等信息,不予现金发放、代领代签。对于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税收入,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由财务处对公转账支付。
  第十五条  经手人垫付各种的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报销时除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垫付费用时的支出凭证,如pos小票、移动支付凭证等。
  第十六条  如需支出现金,应当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现金支付申请并提前一天向学校财务处申报用款计划。

第五章  报销流程与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各类支出报销业务,按照规定程序,经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财务处,经手人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注明预算项目,并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报销经办人员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前,需确定该支出项目有足够的预算经费。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校财务处对各类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予以报销。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履行追加预算审批手续前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购买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各类实物商品时,报销时除原始票据外,还需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供出入库及验收类单据。学校仪器、设备、材料等各种物品由教学保障科及后勤处购买,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自己购买时,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学保障科或后勤处验收入库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培训、会议及差旅费报销时除原始单据外,需提供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文件、本人的公出销假单以及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文件(文件中需包含关于食宿费用安排的部分,如若不含此部分,请联系主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财务处负责审核票据和出差线路的安排,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报销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餐厅的各种招待,由各部门报校长办公室审批,由膳食管理科按规定标准安排;校外各类由校长办公室安排或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部门自行安排的招待,报销时除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消费清单,并在底联标明招待事由、来宾部门及随行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人员,一般申请公车或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网约车费用的人员,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或提供网约车发票并附上商家平台的行程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显示各车辆信息。车辆维修费报销时除发票外,需提供维修清单,并由车辆驾驶员及交通保障科科长签字确认;公车汽油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报销时需提供加油卡充值凭证及发票,加油卡充值凭证上的充值卡号须与车辆充值卡号一致,否则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大型修缮项目需要签订合同,报销时除发票外需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付款,原则上按照合同(协议)或者工程进度进行付款。付款时应当提交工程合同(协议)、增值税发票原件、工程结算单、监理单位出具的支付证书等相关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持竣工结算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大宗设备的采购或其他金额较大的支出需附有相关合同,在办理报销手续时一并交至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相关规定对支出内容和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报销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经费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报销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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