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学生军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
第八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
第七章.国防教育
第四十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挥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十一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节录)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