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规章制度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4 21:3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部分  工会职能、职责

工会委员会职能

一、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积极协助党委做好学校中心工作。

二、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做好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三、每学年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四、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代表推选工作,起草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材料,做好日程安排和筹备工作。组织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校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职代会闭幕期间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发挥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共同完成职代会闭幕期间各项工作。

六、抓好职工教育,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七、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每学年组织两次以上大型活动。

八、主动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尽可能为教职工多办实事。经常听取和了解教职工对工作、生活方面的诉求,及时向党政有关部门反映,妥善处理。

九、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主席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校党委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二、根据上级工会及党委的指示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主持工会委员会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传达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指示。

四、负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全面掌握工会工作情况,确保工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负责组织筹备职代会召开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做好职代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六、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教育、宣传、生活、女工、文体等各项活动。

七、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为职工说话办事。

八、抓好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委员及各基层工会作用,努力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

九、合理安排工会经费的使用,杜绝浪费。

十、搞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办公室职能

一、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二、负责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承担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三、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职工代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畅通民主渠道,确保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四、负责职工提案的收集、汇总、上报及反馈工作。

五、负责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

六、负责开展职工读书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养,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为职工排忧解难。

八、做好女职工工作。引导她们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鼓励她们立业成才,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高尚品质。

九、开展健康向上,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十、用好工会经费,规范文件资料管理,保管好工会各类财产。

十一、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做好工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搞好工会自身建设,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安排,年度有要点,年终有总结,按时完成校党委及校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协助工会主席做好“职代会”筹备、召开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四、做好职工提案的收集、汇总、上报及反馈工作。

五、做好工会文件的管理与归档工作,负责工会各种会议记录和整理。按时报送文件及报表。

六、负责组织开展活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有计划地举办各类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按照劳动法规定,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八、负责教职工活动室的管理工作,建立物品保管制度,按规定时间开放活动室。管好工会财物,避免工会财物的丢失和非正常损坏。

九、搞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及同级部门的协调、交流。

十、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能

一、根据有关政策和上级工会的规定,在勤俭节约和保证需要的原则下,用好工会各项经费。

二、及时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监督实施,节约支出。

三、妥善保管财务帐表、凭证。及时登记账目,按时编制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四、主动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汇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财务工作资料,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建立和健全工会物品保管制度,登记工会财产账目,监督检查工会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六、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纪律,对违反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在校工会的领导下,主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制定经审委员会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经审工作,及时向工会汇报工作。

二、组织经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积极组织经审委员会对工会重大临时性的项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意见,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

四、及时组织一年一度的工会财务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认真做好年度经审工作总结和工会换届时的经审工作报告。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工作。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职能

一、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和工会的重点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开展活动。

二、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女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三、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素养、健康心理素质。

四、参与学校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女工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女职工工作。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情况,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尽力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七、举办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和工会的重点工作,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努力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

二、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作贡献。

三、参与学校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四、抓好女工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她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情况,及时反映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尽力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六、举办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任务,积极配合其他委员搞好工会工作。

 

第二部分  工会管理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四、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

5.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6.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7.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定期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8.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六、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以学校、系(部)、处、室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各类、各阶层人员,代表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代表产生后,组成代表团(组)参加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3-5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5.因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十、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

十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建立健全提案的征集、处理制度,工会或提案小组会前一个月将提案表发给各位代表,会后收集分类登记,转校长批办后,由工会存档备查,并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十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1.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2.学校工会应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3.学校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4.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5.学校工会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6.学校工会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七、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办法

做好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是提高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调动广大教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全面工作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制定制度如下:

一、要做好提案征集动员工作。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半个月,由校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召开会议,向全体教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告提案征集的有关注意事项,动员大家积极向大会提交提案。由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

二、提案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

三、提案一般应由全校职工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填写提案征集表,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3.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解答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六、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

七、提案小组应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八、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宜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会议,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

四、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五、工会委员须认真执行委员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遇到新情况,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更改。

六、工会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对会议内容要认真落实。

七、按时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一、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中的教职工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工会自身建设、干部培训和开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等方面。用好工会经费是促进学校工会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保证。

二、根据学校规定,管好、用好学校拨给工会组织活动的专用经费。

三、工会经费使用必须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年终略有节余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开展形式多样的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福利性支出。

四、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每年初由工会会计做出财务预算,经主席办公会和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严格执行“一支笔”经费审批制度,工会经费支出须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坚决贯彻执行经费使用“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关于报帐依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相关人员应负责任的规定执行。

七、工会财务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上报会计报表,每年度向全体工会委员会报告。

八、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结算的监督审查。

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学校有责任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创造良好条件。

三、学校保障教师依法享受公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安排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的相对集中休息。

四、学校依法依规依程序,通过各种方式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学校为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重视和采纳合理化建议。

六、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会、校务公开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参加学院各级学术活动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

七、学校制定校内各项涉及教职工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教育教学用品。

九、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学校定期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从时间上给予保证,从经费上给予倾斜,从政策上给予奖励。为教师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学校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外出学习。

十一、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或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

十二、学校关心教职工健康,每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教职工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教师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十三、学校建立院内申诉机制,成立由学校分管工会领导、工会主席、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四、学校建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十五、学校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提高教职工的维权意识,增强教职工的维权能力。

十六、校工会是教职工权益保护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工会在教职工权益维护过程中的作用,为教职工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系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一、教师认为所在系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三、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系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受理组织

一、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系部(处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二、教师对其所在系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三、教师应向组织提出申诉,不要向所在系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章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系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一、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系部(处室)提出申诉。

二、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系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系部(处室)受理。

三、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系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四、移送管辖。指所在系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系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系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章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一、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主管的系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应诉有关系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其所在系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5.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郑州市教育局。

四、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章 附则

一、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所有。

 

终审:王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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