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初(第一季度内)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七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二)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三)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八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比例为:
(一)在职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
(三)在职人员就读研究生,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自愿一次再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部上缴中央,参照大额党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组织部逐级转交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大额党费不再交入学校党费账户。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不同情况交纳党费:
(一)外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通过网络交纳党费,或经党支部同意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二)外出3-6个月(含6个月)党员,外出期间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向临时组织关系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或通过网络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三)外出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一般应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保留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预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党支部收齐党费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收缴的党费汇入学校党费账户,同时向组织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部根据规定,每半年将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50%上交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干部处。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有重点安排,充分发挥党费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八条 在遵循上条所列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六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奖品、证书、奖金,以及帮扶慰问困难党员和群众的慰问品、慰问金等相关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新建活动场所要按照学校基建规划、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开展党内重大专项教育和党建工作研究等相关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以上项目开支标准,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文书材料,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请求下拨党费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学校党费以校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离。党费的使用审批由管理主体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或届期)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和工作成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定期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监察审计处开展党费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