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资料赔偿规定
一、凡污损书刊资料及附件,按以下规定赔偿:
1.凡对书刊资料划道、涂抹、写字、折页等,视情节轻重,最低按2元赔偿。如污损严重,按遗失书刊处理。须写出书面检查方可借阅。
2.凡损坏书刊资料,造成散页、脱皮、水渍、残缺等情节,经修补可流通使用的,须交修补费5元。
3.严重污损不能再进行流通的,按遗失书刊处理。
4.故意撕裁破坏者,除照章赔偿外,须写出书面检查。
二、凡遗失书刊资料及附件,按以下规定赔偿:
1.普通图书,按出版时间赔偿:
5年以内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6-10年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11-15年的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偿。
16-20年以上的图书,考虑书价上涨因素,将参考现行价格重新估价,再按估价的10倍赔偿。
2.海外版书、港台图书,图册等珍贵书刊,按原价的5倍进行赔偿。
3.原版外文、影印外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进行赔偿
4.凡多卷书如遗失其中一册按整套书价进行赔偿,其余分册归本馆所有。
5.以上遗失书刊情况,读者可自行购得相同图书进行赔偿,但须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
6.图书遗失赔款后在一个月内读者又找回原书的,所赔书款如数返还。
三、集体借书,污损遗失赔偿事宜,由经办人负责。
四、凡盗窃撕毁书刊资料者,一经查实,处以十倍以上罚款,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终审:陈洪涛